提交案件概況

刑事案件:從警詢、偵查到審判的處理流程

刑事案件從收到警察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開始,依序會經過警詢、檢察官偵查、起訴或不起訴、法院審判,最後是上訴與執行。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期限與規則,例如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不服判決要在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上訴,錯過了往往無法補救。

這一頁把刑事程序的每一步、被告與被害人各自要注意的事,以及誹謗與公然侮辱、恐嚇、偷拍與妨害秘密、詐欺與人頭帳戶、竊盜侵占、酒駕等常見罪名整理在一起,適合剛收到通知書或傳票、準備去做筆錄、想提告,或家人被拘提、羈押而不知道下一步的人閱讀。

鈞誠法律事務所位於台南,由李耿誠律師處理警詢、偵查、羈押、起訴及刑事審判程序的案件。李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法律顧問,並曾擔任維冠大樓刑事案件偵查、一審及二審的辯護律師。

常見的情況

  • 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要去「到案說明」做筆錄,但不確定自己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 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分不清楚案件是在偵查還是已經被起訴。
  • 被人在網路上公開爆料、辱罵或威脅,想知道能不能告、多久內要告。
  • 發現自己被偷拍、偷錄,或私密照片、對話被散布出去。
  • 把存摺、提款卡借給朋友或應徵工作的公司,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接著被通知以幫助詐欺偵辦。
  • 和公司、朋友、前任之間有金錢或物品的爭議,被告侵占、背信或竊盜。
  • 酒後駕車被查獲,或酒駕再犯,擔心要入監服刑。
  • 家人突然被拘提、羈押甚至禁見,家屬不知道能做什麼。

一般處理流程

步驟一:看清楚是誰通知你、你是什麼身分

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嫌疑人,會用「通知書」請你到場詢問;收到地檢署的傳票,表示案件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收到法院的傳票,通常代表案件已經起訴或進入審理。先確認通知你的機關、應到時間與地點,以及你在案件中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還是告訴人,再決定要準備什麼。

合法通知或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也可能被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75條)。真的有住院、出國等原因無法到場,應事先附上證明向承辦單位請假或聲請改期。

步驟二:警詢與偵訊──筆錄是整個案件的基礎

警察或檢察官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涉嫌的罪名、可以保持緘默、可以選任辯護人(符合資格者可請求法律扶助),以及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辯護人可以在訊問時在場,並且筆記、陳述意見,只有在有具體事實顯示可能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情形時,才可以被限制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警察原則上不得在夜間(日出前、日沒後)詢問犯罪嫌疑人,除非你明示同意、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有急迫情形等例外(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做筆錄時只講自己確定記得的事,不要把猜測講成事實,簽名前逐字看過,有錯誤當場要求更正。

步驟三: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

犯罪的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到警察局「備案」不等於提告,要明確表示要提出告訴,並製作告訴筆錄,才會發生告訴的效力。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公然侮辱、誹謗、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妨害秘密)必須在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逾期提出,檢察官會依同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

除了向警察或檢察官告訴,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訴」,但自訴必須委任律師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而且不得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同法第321條)。

步驟四:拘提、逮捕與羈押

偵查中被拘提或逮捕後,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應在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刑事訴訟法第93條)。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有湮滅或偽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上述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時,才可以羈押(同法第101條)。

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偵查中延長羈押以一次為限(同法第108條)。法院認為有脫逃、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時,可以禁止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俗稱「禁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的權利(同法第105條);辯護人接見羈押中的被告,除非有事證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否則不得限制(同法第34條)。

步驟五:偵查終結──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

檢察官偵查後可能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案件,檢察官可以為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檢察官也可能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份文書是起訴的一種,並不是判決。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同法第256條);再議被駁回後,還可以在收到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同法第258條之1)。

步驟六:法院審判──通常程序、簡易判決或協商

起訴後由法院審理。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時,可以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所科之刑限於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的案件,被告認罪時,檢察官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同法第455條之2)。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但撤回之後不得再行告訴(同法第238條)。雙方要和解時,和解條件與撤回告訴的時點應一併談清楚。

步驟七:上訴與執行

不服判決,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對簡易判決不服,上訴於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同法第455條之1)。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條文列舉的罪名,經第二審判決後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同法第376條)。

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執行。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時,可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易科罰金;也可以聲請以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符合前科條件時,法院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刑法第74條)。

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 法律諮詢:依你手上的通知書、傳票、起訴書或判決,確認案件目前在哪個階段、你的身分、可能涉及的罪名,以及告訴、再議、上訴等期限還剩多久。
  • 陪同警詢或偵訊:事前整理時間軸與可能被問到的重點,到場時在旁筆記、陳述意見,並在簽名前一起核對筆錄內容。
  • 撰寫文件:刑事告訴狀、答辯狀、陳述意見狀、再議聲請書,以及必須由律師提出的自訴狀與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網路誹謗、偷拍等案件也可以先寄發律師函要求刪除內容。
  • 委任辯護或告訴代理:閱卷、檢視證據與筆錄、聲請調查有利證據、評估要爭取無罪或認罪爭取從輕,並出庭進行辯護或陳述告訴人的意見。
  • 羈押與禁見期間:依委任範圍到看守所接見被告、討論案件處理方向,並協助處理羈押相關程序。
  • 和解與調解:協助評估賠償金額與和解條件,以及告訴乃論案件撤回告訴的時點;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案件,也可參考車禍事故主題頁。

費用怎麼算

本所法律諮詢費用為新臺幣5,000元,時間60分鐘,可到所或視訊進行;諮詢後如需初步書面意見,可以新臺幣3,000元加購。陪同警詢或偵訊、閱卷、書狀撰寫、單次出庭及完整訴訟委任,會依案件類型、程序階段、卷證資料量與急迫程度,由律師了解案件後個別報價;律師函、存證信函為新臺幣8,000元起。

詳細方案請參考律師服務酬金一覽表與法律諮詢說明。

依問題找文章

收到通知書、傳票與偵查階段

告訴乃論、提告期限與撤回告訴

起訴之後:簡易判決、協商、易科罰金與緩刑

誹謗、公然侮辱與恐嚇

偷拍、偷錄與妨害秘密

詐欺、人頭帳戶、竊盜與侵占

酒駕、毒品與重大案件辯護

常見問題

收到地檢署傳票或警察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不建議不去。經合法通知或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拘提。真的因住院、出國等原因無法到場,應準備證明,事先向承辦人員或書記官請假、聲請改期。

去警察局做筆錄,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可以。辯護人可以在警察或檢察官訊問時在場,並筆記及陳述意見,只有在有具體事實顯示可能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情形時才會被限制。沒有辯護人的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你同意繼續者不在此限。

被罵、被打或被偷拍,提告有期限嗎?

公然侮辱、誹謗、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妨害秘密等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只到警察局「備案」不算提告,要明確表示提出告訴並製作告訴筆錄。超過六個月才提告,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

和對方和解後,可以撤回告訴讓案件結束嗎?

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案件就會終結,但撤回的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告訴。詐欺、竊盜、恐嚇、酒駕等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雙方和解,檢察官仍然會依法偵辦;和解通常只會影響量刑或緩起訴、緩刑的判斷。

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已經被判刑了嗎?

還沒有。這是檢察官請法院用簡易程序判決的文書,性質上是起訴的一種。法院通常不開庭就直接判決,所以如果對犯罪事實有意見或希望從輕量刑,應盡快查詢案號並向法院提出書狀。收到簡易判決後如果不服,可以在送達後二十日內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

家人被羈押、禁見,最久會被關多久?家屬能見到人嗎?

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偵查中延長以一次為限,審判中延長次數依罪名的最重本刑而不同。禁見期間被告不能與外人接見通信,但除非有事證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辯護人的接見不得被限制,所以通常只有律師能入所接見。

被判有罪,一定要坐牢嗎?

不一定。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且符合刑法第41條條件時,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符合前科條件時,法院也可能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刑罰就不再執行。

只是把帳戶借給朋友,也會被當成詐欺犯嗎?

有可能。實務上提供帳戶、提款卡或密碼給他人,帳戶被用來收取詐騙款項時,常被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偵辦。關鍵在於你交付帳戶時是否知情、有沒有拿到報酬,以及能否提出對話紀錄、求職或貸款資料、即時報案紀錄等證據,所以在做筆錄前先整理時間軸與證據很重要。

本頁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需依事實與證據判斷。

需要針對自己的情況進一步評估?

先整理時間順序、收到的文件與手上的證據,再選擇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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