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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我要殺了你」構成恐嚇罪嗎?要件一次看懂

嗆「我要殺了你」可能構成恐嚇罪。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只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通知對方,使對方心生畏懼、感到安全受威脅,就可能成立,不需要真的有加害的意思。相反地,如果說的是「去警局講」「我要告你」這類合法手段,就不是刑法上的恐嚇。

新聞案例:鄰居吵架嗆「好膽上警局講」

依原文引述的警方調查,高雄市一對7旬蔡姓夫妻與40歲黃姓女子是多年鄰居,雙方感情不睦,經常吵鬧,還曾為了亂丟垃圾的事互相提告。某次雙方狹路相逢爆發口角,蔡男聽到門外吵架聲,出門查看時見黃女大聲咆哮,便上前替妻子助陣,伸手作勢毆打,並嗆聲「好膽上警局講」。

這類鄰里口角在生活中很常見。吵架時說出的一句話,到底只是氣話,還是會構成恐嚇罪?下面從法律要件一一說明。

恐嚇罪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的意義,就是行為人為了使對方產生恐懼,表示要以非法手段戕害對方的生命、妨害對方的自由、破壞對方的名譽、毀損對方的財產,這些都是恐嚇行為。拆開來看,可以注意幾個重點:

  • 加害的對象與內容:條文列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像「我要殺了你」「我要打斷你的腿」「我要燒了你的店」,分別涉及生命、身體、財產。
  • 使用非法手段:表示要用違法的方式加害對方,才是恐嚇。
  • 致生危害於安全:條文要求「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是對方因此心生畏懼、感到不安全。

「上警局講」「我要告你」不是恐嚇

要注意的是,行為人雖然表示將要對他方不利,但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方法,例如本案的「上警局說」,或者「我要提告」,就不是刑法上的恐嚇犯罪行為。報警、提告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權利,即使對方聽了很不舒服,也不構成恐嚇。

所以在本案中,單就「好膽上警局講」這句話來看,是叫對方到警局處理,屬於合法途徑,並不符合恐嚇的要件。至於「伸手作勢毆打」這個動作會怎麼評價,就要看具體情境與證據判斷,原文報導沒有交代後續結果。

只是說說、沒有真的要做,也算恐嚇嗎?

是的。很多人以為「我只是嘴巴說說,又沒有真的動手」,就不會有事,這是常見的誤解。

恐嚇行為是指用非法的手段,把未來要加害對方的意思通知被害人,就符合犯罪要件,不必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法律保護的是被害人「免於恐懼的安全感」,所以重點在於這句話對被害人造成的威脅,而不是說話的人心裡到底打不打算做。

至於比較含糊的話,例如「你給我小心一點」「走著瞧」,是否構成恐嚇,就要看當時的整體情境與前後對話,是否已經表達要以非法手段加害對方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思,不能一概而論。像「我要殺了你」這種直接講明加害內容的話,風險就明顯高得多。

嗆「我要殺了你」,即使只是一時氣話,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就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透過別人轉告、傳訊息也算恐嚇嗎?

算。恐嚇的通知方法並沒有限制:

  • 直接通知:當面把要加害的事情告訴被害人,當然是通知。
  • 間接通知:把加害的意思告訴被害人的親友或身邊的人,要他們轉告被害人,也符合通知的要件。

既然通知方法沒有限制,透過電話、簡訊、LINE、社群留言等方式傳達加害的意思,同樣可能構成恐嚇。在網路上留言前,最好先想清楚。

恐嚇危害安全和恐嚇取財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叫「恐嚇」,但目的與刑度不同:

  •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單純以加害之事恐嚇他人,使人心生畏懼,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以同樣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亦同,未遂犯也要處罰。

簡單來說,只是嗆聲威脅是第305條;如果威脅的目的是要對方拿錢出來,就可能變成刑度較重的第346條恐嚇取財。

被人恐嚇時,應該怎麼做?

  1. 先確保自身安全:如果對方情緒激動、有立即危險,先離開現場或尋求協助。
  2. 保存證據:錄音、錄影、截圖訊息,記下時間、地點與在場證人。間接轉告的情形,也要記下是誰轉告、怎麼說的。
  3. 報案:可以到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報案與備案的差別,可參考本站〈「備案」、「報案」,如何區分?〉。
  4. 了解程序:依刑法第308條,妨害自由罪章中只有第298條和第306條的罪須告訴乃論,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不在其中,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偵查。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被指控恐嚇的一方,也要注意自己說過的話是否屬於合法手段,並保留對話的完整脈絡。類似案例可以參考本站〈朝門外撒冥紙不算恐嚇?〉,更多刑事問題可參考刑事案件專區。

常見問題

恐嚇罪會被判多重?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為了取得財物而恐嚇,則可能成立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說「我要告你」「上警局講」算恐嚇嗎?

不算。恐嚇必須是表示要用非法手段加害對方;報警、提告是合法手段,即使語氣很兇,也不構成刑法上的恐嚇。

在LINE或網路上嗆聲也算恐嚇嗎?

可能算。恐嚇的通知方法沒有限制,當面、透過他人轉告都可以;以訊息、留言傳達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思,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同樣可能成立恐嚇罪。

恐嚇罪是告訴乃論嗎?可以和解撤告嗎?

依刑法第308條,妨害自由罪章中須告訴乃論的只有第298條和第306條,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非告訴乃論。所以即使雙方和解,案件也不會因為撤回告訴而當然結束,仍由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處理。

重點整理

  •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恐嚇必須是表示要用非法手段加害對方;「上警局講」「我要提告」屬合法手段,不是恐嚇。
  • 嗆「我要殺了你」即使只是說說、沒有真的要做,只要將加害之意通知對方,就可能成立恐嚇罪。
  • 通知方式沒有限制,當面、請人轉告、訊息留言都可能構成。
  • 第305條屬非告訴乃論;以恐嚇要求交付財物則可能成立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