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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處理與求償

車禍事故處理與求償,是指車禍發生後從現場處置、報警與申請事故資料、行車事故鑑定、調解或和解、保險理賠,到過失傷害告訴、民事求償與肇事逃逸責任的一整套法律程序。這一頁把這些程序的順序、期限與要準備的文件整理在一起,並依問題分類收錄本站的車禍文章。

適合閱讀這一頁的人,包括剛發生車禍、不確定下一步該做什麼的當事人;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結果有意見的人;正在和對方或保險公司談賠償的人;以及收到警察通知、擔心自己要負刑事責任的駕駛人。車禍通常同時牽涉行政罰、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三條線,每條線的期限不同,錯過其中一個期限,往往就少了一個談判籌碼。

鈞誠法律事務所位於台南,由李耿誠律師處理車禍案件,包括肇事原因與過失責任的分析、賠償項目與金額的評估,以及車禍民事或刑事訴訟的委任。李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也曾擔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法律顧問,執業期間處理過嚴重車禍死亡、重傷等鉅額求償的民事案件。

常見的情況

  • 車禍剛發生,不知道要不要報警、能不能先移車、該拍哪些照片。
  • 對方在現場說「私下處理就好」,事後卻翻臉不認帳或要求高額賠償。
  • 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寫你有過失,你認為與事實不符。
  • 受傷後需要長期就醫或家人看護,不知道能向對方請求哪些費用。
  • 雙方對肇事責任比例談不攏,區公所調解一直無法成立。
  • 保險公司拒賠或只願意賠一部分,理由是你「事後才報案」。
  • 車禍受傷已經過了好幾個月,擔心超過提告期限。
  • 撞到人後先送醫、留下醫藥費就離開,事後被警方以肇事逃逸移送。
  • 肇事者是未成年人、公司司機或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不知道該向誰求償。

一般處理流程

以下是一般車禍案件常見的處理順序。實際上有些步驟會同時進行,例如在申請鑑定期間仍可先試行調解;有人受傷時,刑事告訴的期限也要同步注意。

步驟一:現場處置與報警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事故發生在車道或路肩時,應在適當距離豎立警告設施;有人受傷要迅速救護並通知消防機關;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車輛與現場痕跡,只有在無人傷亡且車輛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但當事人同意移置時,才可先標繪車輛位置與痕跡後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除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雙方當場自行和解的情形外,都應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調查。

現場可以向警察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同時用手機拍下車輛位置、碰撞點、刮地痕與煞車痕、號誌與路況,並保存行車紀錄器檔案、記下附近可能有監視器的位置。有人受傷時,不要在未表明身分、未等警察到場的情況下離開,否則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

步驟二:就醫驗傷與保存單據

有些頸椎或軟組織傷害隔天才會疼痛,建議儘早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如果需要家人或看護照顧,要請醫師在診斷證明上寫明需要看護的期間,以及全日或半日看護,日後請求看護費才有依據。醫療收據、交通費單據、請假與薪資證明、車輛估價單(請車廠把工資與零件分開列)都要保留,並依保單約定盡快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

步驟三:申請事故資料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事故現場即可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7日後可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30日後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是警方對肇事原因的初步看法,常被當成調解與保險談判的參考,但不是最終結論。

步驟四:對肇事原因有爭議時,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案件還沒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時,可由當事人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但距離肇事日期超過6個月就不受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遲誤者除外);已經進入偵查或審判的案件,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囑託鑑定。發生在非屬道路範圍的地點(例如私人停車場)的事故,以及已經鑑定過的事故,也不受理。

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時,依同辦法第10條,應在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而且以一次為限;已進入司法程序的,要向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規費部分,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鑑定會每案新臺幣3,000元、覆議每案2,000元;臺南市等直轄市的鑑定會依各市規定收費。鑑定意見書通常記載肇事原因(例如一方為主因、一方為次因),責任比例最後仍由法院判斷。

步驟五:調解或和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車禍的民事賠償與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都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依第13條,雙方不住在同一區時,民事事件原則上由對方住所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刑事事件由對方住所地或事故發生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經雙方及該委員會同意,才可由其他地方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

依同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若認為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依第29條要在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起訴。私下在警察局或對方家中簽和解書,常因內容沒寫清楚而再生糾紛,簽之前要確認賠償項目、金額、付款方式,以及是否撤回告訴、是否包含強制險給付。

步驟六:保險理賠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都可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給付項目依第27條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與死亡給付。肇事車輛無法查究、未投保,或屬第40條所列其他情形時,可以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強制險給付依第32條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談和解時會從賠償金額中扣除。請求強制險給付的時效,依第14條是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自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也會消滅。

步驟七:有人受傷時,注意刑事告訴期限

車禍致人受傷,駕駛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屬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到警局「報案」或「備案」不等於提出告訴,一定要確認已經製作告訴筆錄。若是向區公所聲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可聲請將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保險起見,仍建議留意6個月的期限。

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因此通常在確定拿到賠償後才撤回。過失致人於死不在刑法第287條的告訴乃論範圍內,不會因為和解就結束刑事程序,但和解與賠償仍可能影響量刑。更多刑事程序的說明,可以參考刑事案件主題頁。

步驟八:民事求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受傷者可依民法第193條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例如醫療、看護、交通費),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死亡案件依第192條,支出醫療、殯葬費的人可請求償還,被害人依法扶養的人也可請求扶養費;車輛等財物損害依第196條請求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實務上零件會計算折舊。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依第217條減輕賠償金額。

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也會消滅。已經有刑事案件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可以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的,依第504條免納裁判費。肇事者是未成年人時,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可能要連帶或單獨負責;受僱人執行職務肇事時,僱用人依第188條原則上要負連帶責任。

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 法律諮詢:依事故經過、初判表、診斷證明與單據,整理肇事責任的爭點、可請求的賠償項目與大約範圍,並確認告訴、鑑定、時效等期限。
  • 撰寫文件: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和解書與調解條件的審閱、刑事告訴狀、附帶民事起訴狀與民事書狀。
  • 陪同調解:事前評估合理的調解方案,依委任範圍陪同出席區公所或法院的調解。
  • 陪同偵訊:駕駛人或告訴人到警局製作筆錄、到地檢署接受訊問時,依委任範圍陪同並協助閱卷。
  • 委任訴訟:重大傷亡案件的刑事告訴代理或辯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及取得判決或調解筆錄後的強制執行。
  • 法律顧問:有車輛營運需求的企業,可透過法律顧問處理日常合約與法律問題,事故發生時也能較快掌握處理方向。

費用怎麼算

法律諮詢費用為新臺幣5,000元、時間60分鐘,可到所或視訊諮詢;諮詢後如需初步書面意見,可加購新臺幣3,000元。律師函、存證信函為新臺幣8,000元起。陪同調解、陪同偵訊與訴訟委任,會在律師了解案件、確認程序階段與工作範圍後另行報價。詳細收費請見律師服務酬金一覽表與法律諮詢說明。

依問題找文章

車禍現場怎麼處理、要不要報警

肇事責任與車禍鑑定

調解、和解與保險理賠

可以請求哪些賠償、要向誰請求

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與刑事告訴

肇事逃逸

交通罰單與行政訴訟

常見問題

車禍受傷後,最晚什麼時候要提告?

刑事部分,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賠償部分,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要行使請求權,自車禍發生時起逾10年也會消滅。兩個期限各自計算,建議不要等到最後才處理。

已經在警局報案或備案,算是提出告訴嗎?

不一定。「報案」「備案」不是提出告訴的法律用語,要確認警方有為你製作告訴筆錄,或你已向地檢署遞出告訴狀。若超過6個月才正式告訴,檢察官會因告訴逾期而不起訴。

對初步分析研判表不服,可以怎麼做?

可以在事故日起6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時,則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囑託鑑定。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要在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並具體指出鑑定與現場跡證不符之處。

在區公所調解成立後,還能反悔嗎?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只有在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才能在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實務上成功的機會不高,所以簽字前要先確認條件。

對方沒有投保強制險,或撞了就跑找不到人,還能拿到給付嗎?

可以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事故汽車無法查究、為未保險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屬無須投保的汽車時,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補償。

撞到人後有送醫、也付了醫藥費才離開,還算肇事逃逸嗎?

可能還是算。本站整理的法院案例中,駕駛人雖然把傷者送醫並繳清醫療費,但未表明身分、未等警察到場就離開,法院仍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只因送醫、自首並獲原諒而從輕量刑。依刑法第185條之4,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撞沒有人受傷,事後才報警,保險一定不賠嗎?

要看保單條款怎麼約定。本站整理的案例中,車體險條款把「肇事逃逸」列為不保事項,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曾有評議認為自撞路樹也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與警察並在現場等候。比較安全的做法是不論有無人傷亡都先報警,並要求保險公司以書面確認是否受理理賠。

車禍可以請求哪些賠償項目?

受傷時常見的項目有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死亡時有醫療及殯葬費、受扶養人的扶養費,以及家屬的精神慰撫金;車輛損害則有修理費(零件計算折舊)等。各項目都需要診斷證明、收據或薪資證明等證據支持,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時,賠償金額可能被減輕。

本頁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需依事實與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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