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再犯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原則可以易科罰金,但檢察官可以認為「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直接發監執行。檢察機關對酒駕再犯定有統一標準:102年起「5年內三犯」原則不准易科罰金;111年2月修正後更嚴格,查獲三犯以上就應審酌是否不准。被拒絕的受刑人可以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或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法院聲明異議,但法院原則上尊重檢察官的裁量。

我們在酒駕三犯 不會被關嗎?(上)提到,如果累犯或再犯酒駕罪後,要注意法院有沒有判處得易科罰金的刑。如果有的話,接下來就要注意檢察官執行時是否准許易科罰金,以及不准時可以怎麼處理。
易科罰金是什麼?為什麼酒駕會被拒絕?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酒駕的公共危險罪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現行刑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罪。所以只要法院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就有易科罰金的可能。
問題在於條文的但書。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由執行的檢察官判斷。對於一再酒駕的人,檢察官常會認為繳錢已經無法讓他記取教訓,因此不准易科罰金,要求入監服刑。
不能易科罰金,還能易服社會勞動嗎?
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或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可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不過第4項也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所以被認為難收矯正之效的酒駕再犯,社會勞動也可能一併被拒絕。
「5年內三犯」的三振標準是怎麼來的?
過去各地方檢察署對酒駕再犯是否發監,標準寬嚴不一。例如某地檢署可能三犯就發監執行,另一個地檢署要四犯才會,於是有民眾在一地酒駕三犯後,故意把戶籍遷到標準較寬的地方,讓那裡的地檢署執行,就不用被關,因而衍生違反公平原則的疑慮。
為了統一標準,檢察機關在102年(2013年)6月間定出:受刑人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應認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易科罰金,這就是俗稱的「三振條款」。
102年標準的例外
依102年的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由檢察官斟酌個案情況考量准予易科罰金:
- 單純食用含有酒精的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沒有飲酒行為。
- 吐氣酒精濃度低於每公升0.55毫克,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 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的犯罪時間已逾3年。
- 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 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
現在的標準更嚴格:111年修正後怎麼看?
要特別注意,上面的102年標準已經不是現行做法。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72號刑事裁定的整理,臺灣高等檢察署已於111年2月23日修正標準,改為酒駕案件的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審酌是否屬於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形,而不准易科罰金:
- 酒駕犯罪經查獲三犯(含)以上。
- 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並對公共安全有危險。
- 綜合卷證,依個案情節(例如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認為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新標準不再限於「5年內」,也沒有列出102年標準中薑母鴨、0.55毫克、逾3年、戒癮治療等例外。上述裁定也指出,原審法院仍適用102年標準作判斷是不妥當的,最後撤銷原裁定、駁回受刑人的聲明異議。換句話說,現在酒駕三犯以上想要易科罰金,難度比過去高很多。
三振標準拘束法官嗎?法院會怎麼審查?
三振標準是檢察機關內部的執行標準,性質上屬於行政規則,受拘束的是檢察官,並不直接拘束法官。法官在受刑人聲明異議時,有權依個案判斷,並不是所有酒駕三犯都必然要入監服刑。
不過,法院的審查範圍有一定界限。依前述臺南高分院裁定的見解,執行檢察官對於受刑人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有裁量判斷權限,法院原則上只審查:
- 執行指揮的程序是否違法。
- 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
- 認定的事實與裁量要件之間是否有合理關連。
- 是否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
法院不宜代替檢察官自行判斷。該案中,法院認為檢察官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也具體考量了犯罪類型、酒精濃度、再犯可能等因素,裁量沒有違法或不當。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可以怎麼救濟?
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陳述意見狀」
雖然檢察官傾向不准易科罰金,但在入監服刑的日期到來之前,如果你認為有不適合入監服刑的情形,仍可以撰寫書狀遞送檢察官參酌,具體說明自己的狀況並附上證據。從上面的裁定可以看出,檢察官是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否考量受刑人提出的事由,都是法院審查的重點,所以這個階段的書狀很重要。
向法院「聲明異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最好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說服法院檢察官的裁量有違法或不當之處,例如:
- 檢察官沒有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或沒有考量你提出的事由。
- 檢察官認定的事實有錯誤。
- 已經在接受戒酒治療,或家裡有特殊、需要照顧的情形。
可以視情況自行撰寫,或委請律師撰寫「刑事陳述意見狀」或「刑事聲明異議狀」。更多刑事程序的說明,可以參考刑事案件主題頁。
新聞案例:法院撤銷檢察官處分,准予易科罰金
上篇提到的新聞案例,特殊之處在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不准被告易科罰金,被告聲明異議後,法院撤銷檢察官的處分,並准予被告易科罰金。由於檢察官沒有在當時規定的5日抗告期間內,對法院的裁定提出抗告,法院的裁定因此確定,檢察官必須依照法院的裁定,准許被告易科罰金。
要注意的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已經不是新聞當時的5日。
另外,酒駕慣犯改騎腳踏車也不一定能避開刑責,可以參考自作聰明!酒駕慣犯改騎腳踏車 仍被移送法辦。
常見問題
酒駕三犯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但機會很高。依111年修正後的檢察機關標準,酒駕查獲三犯以上,檢察官應審酌是否不准易科罰金;法院審查聲明異議時,原則上尊重檢察官的裁量,只審查是否有違法或不當。
不准易科罰金,可以改成易服社會勞動嗎?
依刑法第41條,符合條件者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如果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也不適用。檢察官認為酒駕再犯難收矯正之效時,社會勞動也可能不被准許。
聲明異議要向哪個法院提出?誰可以提出?
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准了易科罰金,檢察官還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檢察官沒有在期間內抗告,法院的裁定就會確定。
重點整理
- 酒駕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則可以易科罰金,但檢察官可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為由不准。
- 102年的「5年內三犯」標準與薑母鴨、0.55毫克等例外,已在111年2月23日修正;現行標準是查獲三犯以上就應審酌是否不准。
- 三振標準不直接拘束法官,但法院審查聲明異議時,原則上尊重檢察官的裁量。
- 救濟方式包括向檢察官提出陳述意見狀,以及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法院聲明異議;抗告期間現為10日。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