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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誹謗怎麼判?罰則與提告期限5大問題

在多數人可以看見或聽見的場合辱罵他人,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則可能成立第310條誹謗罪。這兩種罪都是告訴乃論,被害人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不過自 2024 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後,公然侮辱罪的適用範圍已被限縮,不是所有難聽的話都會被判罪。

以下用五個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整理妨害名譽案件的基本觀念。

問題一: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公然侮辱:在公開場合貶損他人

公然侮辱,是在「公開」的場合,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能聽見或看見的情況下(例如網路論壇、LINE 群組、辦公室),用不雅、貶抑的言語或舉動,讓人感到難堪。一般可分成客觀與主觀要件來看:

  • 行為主體:任何自然人。
  • 行為客體:被侮辱的對象須是特定的人或法人。
  • 行為:侮辱,指使他人在心理上感到難堪的行為,例如罵人三字經、白癡等。
  • 行為情狀:公然,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 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也就是明知並有意為上述行為。

誹謗:散布有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

誹謗,是摘發、宣傳或轉述有害於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可能讓社會對他人產生負面評價,而且行為人要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意思。簡單區分:公然侮辱多半是沒有具體事實的謾罵或貶抑;誹謗則是講出一件「某人做了什麼事」的具體內容。

問題二:公然侮辱、誹謗會被判多重?

依現行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新臺幣 9,000 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者(例如在網路發文、張貼文宣),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在哪些情形不處罰?

誹謗罪有兩類不罰的規定:

  • 能證明為真實: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善意發表言論: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2024年憲法法庭判決後,罵人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不一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2024年4月26日公告)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在一定範圍內合憲,但要成立公然侮辱罪,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且要權衡這段言論可能具有的正面價值。依判決理由,法院判斷時會注意:

  • 不能只看字面:不得僅因用語本身有貶損意涵,就認定是侮辱,要綜合表意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事件經過等整體脈絡判斷。
  • 衝突中的一時失言:要區分是有意直接攻擊他人名譽,還是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附帶、偶然傷及對方名譽。
  • 是否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日常生活中冒犯與影響輕微的負面評論,不容易被認定已逾越此範圍。
  • 言論的正面價值: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文學藝術表現、學術或專業評價,即使有貶抑成分,也不宜逕以公然侮辱罪處理。
  • 針對弱勢身分的羞辱:直接針對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而故意羞辱的言論,判決認為具有反社會性,仍得以刑法處罰。

判決理由也提到,拘役屬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宜限於侵害名譽情節嚴重的情形,例如透過網路或電子通訊散布,可能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者。

因此,被罵了不代表一定告得成;反過來說,在網路上持續、公開羞辱他人,風險仍然很高。實際案例可參考本站整理的一句「番仔番必霸」判公然侮辱。

問題三:名譽被侵害後,多久內要提告?

依刑法第314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被害人要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期限就無法再追究刑事責任。

要注意期限是從「知道是誰做的」開始算,不是從事情發生那天算。如果是網路匿名留言,查明發文者身分前,期間通常還沒開始起算;但一旦知道是誰,就要把握時間。

問題四:提告後對方會怎樣?可以撤回告訴嗎?

提起刑事告訴後,依過去的經驗,大約 1 至 2 個月會收到開庭通知,對方有義務到地檢署向檢察官說明事實。如果罪證明確,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對方可能因此被判刑。

告訴提出後也可以撤回,但有時間與效果上的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所以撤回之前要想清楚,例如雙方已經和解、對方已道歉或賠償,再決定是否撤回。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可以參考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

問題五:告人不成,反而會變成誣告嗎?

通常不會。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處罰的是憑空捏造、虛構不存在的事實,故意讓對方被追訴的行為。

如果對方確實有侮辱你的行為,只是因為證據不足、或檢察官認為不構成犯罪而不起訴,並不會因此成立誣告罪。提告時照實陳述、提出手上的證據即可,不要誇大或捏造情節。更多刑事程序的說明,可參考本站刑事案件專區。

提告前建議準備的資料

  • 對方言論的完整截圖或錄音、錄影,網路內容要連同網址、發文時間一起保存。
  • 能證明「公然」的資料,例如群組人數、在場的其他人。
  • 你知悉行為人身分的時間點,以便確認是否還在 6 個月告訴期間內。

常見問題

在 LINE 群組罵人算「公然」嗎?

公然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網路論壇、LINE 群組、辦公室等多數人可能看到或聽到的場合,都可能符合;實際仍要看群組人數、成員關係等具體情況判斷。

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差別是什麼?

公然侮辱多半是沒有具體事實的謾罵或貶抑;誹謗則是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誹謗若能證明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符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的情形,不罰。

罵一句髒話就一定會被判公然侮辱罪嗎?

不一定。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法院要依個案的表意脈絡判斷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衝突中的一時失言、輕微冒犯,不一定構成犯罪。

妨害名譽的提告期限多久?

妨害名譽罪是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就不能再提告。

提告後還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而且撤回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重點整理

  • 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為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
  • 誹謗(刑法第310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以文字、圖畫散布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 2024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後,公然侮辱罪要依個案脈絡判斷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 妨害名譽罪是告訴乃論,要在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告;撤回告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後不得再告。
  • 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告訴未成立不會因此構成誣告罪。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