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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判決嗎?流程與上訴期限

收到「○○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不是收到判決,而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用簡易判決處刑」的文書,作用和起訴書相近。法院接著可能不開庭就直接判決,也可能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如果你對內容有意見,應該儘快向法院陳述。等到真的收到簡易判決,若不服,上訴期間是送達後 20 日,不是過去流傳的 10 天。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判決書嗎?

不是。律師在電話初步諮詢時,常聽到民眾說:「律師,我已經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了,接下來該怎麼辦?」仔細追問後才發現,民眾收到的其實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因為收到司法文書時心裡著急,看到標題裡同時有「法院」(舊制名稱為「○○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判決」等字眼,又分不清楚法官和檢察官的角色,就誤以為自己已經被判刑了。

事實上,這份文書是起訴的一種形式。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依照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的證據,認為案件有極高的可能會被判有罪,而且適合用簡易程序處理,於是向法院提出聲請。換句話說,這是檢察官「請求法院用比較簡便的程序來判決」,最後要不要判、怎麼判,仍然由法院決定。

和一般起訴書有什麼不同?

  • 一般起訴書:案件進入法院的「通常審判程序」,原則上會開庭審理、調查證據。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檢察官請求法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則上書面審理後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 兩者都代表偵查已經結束、案件移到法院,被告接下來面對的是法院,而不是檢察官。

如果你對地檢署、法院各自扮演的角色還不熟悉,可以參考收到傳票怎麼辦?一文搞懂地檢署與法院差別、偵查與開庭階段。

什麼案件可以用簡易判決處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簡易判決處刑有下列幾個要件:

  1.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以認定被告犯罪,得因檢察官的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法院應在處刑前訊問被告(第1項)。
  2. 檢察官原本依通常程序起訴的案件,如果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適合以簡易判決處刑,也可以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第2項)。
  3. 依上述規定所科的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第3項)。

從第3項可以看出,簡易判決能判的刑罰有範圍限制,通常是情節較輕、事證明確的案件。若法院認為應該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也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就不適合用簡易判決處理。

被告可以在偵查中表示「願意接受的刑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被告在偵查中自白的,可以向檢察官表示願意接受的科刑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宣告;檢察官同意的話,會記明筆錄,並以被告的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請求宣告緩刑。檢察官在請求前,也可以徵詢被害人意見,並經被害人同意後,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法院原則上應在檢察官求刑或請求緩刑的範圍內判決。

要特別留意的是,依這種方式請求而作成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所以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範圍之前,要先想清楚自己能否接受這個結果。

法院收到聲請後,會怎麼處理?

法院收到檢察官的聲請後,通常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依檢察官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這是最常見的情形。這種程序法院通常不會開庭,而是書面審理後直接判決。被告如果希望到法院陳述意見,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但法院仍有可能不開庭就直接判決。因此,如果你對檢察官認定的犯罪事實有意見,或希望法院判輕一點,應該儘快向法院查詢案號,用書狀把意見寫清楚送給法院,不要只等開庭通知。

二、改用通常審判程序

法院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聲請不適合用簡易判決處理,就會改用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依條文,包括下列情形:

  • 被告所犯的罪,不符合第449條可以簡易判決處刑的範圍。
  • 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刑或請求宣告緩刑的事實不符,或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的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的求刑或緩刑請求顯不適當。
  • 法院審理後,認為應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 檢察官的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

轉為通常程序後,當事人會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書,進入一般的開庭審理,被告可以在庭上完整說明、聲請調查證據。

收到聲請書後,你可以做哪些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送達後,到法院作出判決之間,時間可能不長。建議依下列順序處理:

  1. 先看清楚文書標題:確認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還是法院的「判決」,三者接下來要做的事不同。
  2. 核對犯罪事實與證據欄:看檢察官認定的事實、引用的證據和法條,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3. 向法院查詢案號:案件已經移到法院,要以法院的案號遞狀,書狀才會送到承辦法官手上。
  4. 儘快提出書狀陳述意見:不認罪的,具體說明理由與證據;承認犯罪但希望從輕的,可以說明犯後態度、是否已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等情狀。
  5. 留意判決送達:一旦收到簡易判決,就要開始計算上訴期間。

如果案件牽涉較複雜的事實爭議,或你不確定該不該認罪,可以先找律師討論。更多刑事程序的說明,可參考本站刑事案件專區。

不服簡易判決怎麼上訴?上訴期間是幾天?

如果來不及在判決前陳述意見,法院已經作出簡易判決,而你不服判決結果,可以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的,得上訴於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也就是由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審理,而不是直接上訴到高等法院。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簡易判決的上訴,依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上訴通則的規定,因此同樣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的 20 日上訴期間,從判決送達後起算。過去有說法認為簡易判決要在 10 天內上訴,這已經不是現行規定;不過期間仍然有限,收到判決後最好儘早決定,不要拖到最後幾天。

例外的是,前面提到依第451條之1被告自己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法院依此所為的科刑判決,依法不得上訴。

常見問題

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院一定會開庭嗎?

不一定。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是書面審理,法院通常不開庭就直接判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會在處刑前訊問被告。所以有意見要主動用書狀向法院陳述,不要等開庭通知。

簡易判決可能判多重?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簡易判決所科的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超過這個範圍的案件,法院會改用通常程序審判。

簡易判決的上訴期間怎麼算?

上訴期間為 20 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簡易判決依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上訴是向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出。

我不承認檢察官寫的犯罪事實,該怎麼辦?

應儘快向法院查詢案號並提出書狀,具體說明不認同的理由和證據。法院如果認定的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的事實顯然不符,或認為應判無罪,會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你就有機會在庭上完整答辯。

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談好刑度,之後還能上訴嗎?

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依第451條之1被告表示願受科刑範圍、經檢察官向法院請求所為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表示前應審慎考慮。

重點整理

  •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是判決,是檢察官請求法院以簡易程序判決的文書,作用類似起訴書。
  • 簡易判決只能判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院認為不適合時會改用通常程序。
  • 簡易程序通常不開庭,有意見要儘快查詢案號、以書狀向法院陳述。
  • 不服簡易判決,可在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上訴於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不是 10 天。
  • 依第451條之1自己表示願受科刑範圍而作成的判決,不得上訴。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