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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別人門口撒冥紙算恐嚇嗎?檢察官:單純發洩情緒

在別人門口撒冥紙,如果只是單純撒冥紙,沒有搭配威脅的言語、動作或危險物品,通常不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罪要求行為人通知的「惡害」是自己能以人力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事情;冥紙帶來的是詛咒、晦氣這類鬼神禍福,不是行為人能控制的,因此實務上多認為只是情緒發洩。本文介紹的案件中,基隆地檢署就以此為由,對撒冥紙的男子為不起訴處分。

案情:不滿對方欠錢不還,到辦公室門外撒冥紙

據自由時報2017年12月19日報導,一名37歲劉姓男子不滿黃姓女子欠錢不還,到黃女辦公室門外撒冥紙,看到黃女開門後就跑走,被控恐嚇。基隆地檢署認定,劉男撒冥紙只是單純發洩情緒,沒有恐嚇的意思,處分他不起訴。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就是一般說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實務見解,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大致要符合以下條件:

  • 行為人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
  • 將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意思,通知被害人。
  • 通知的內容,客觀上必須是行為人以人力直接或間接可以支配掌握的事情。
  • 被害人因此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詛咒、算命、鬼神之說為什麼不算?

如果通知的內容屬於鬼怪神力、福禍吉凶的卜算詛咒,被害人是否真的會遭遇這些惡害,並不是行為人能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事。這類內容縱使讓人感到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也只屬於「滋擾」,而不是恐嚇。

至於行為人的通知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要就通知的內容、方法,以及社會大眾認知的民間習俗、文化背景等情況,綜合判斷。

撒冥紙為什麼通常不構成恐嚇?

依民間習俗,冥紙是供往生者在陰間使用的貨幣,是一般人供奉亡者、祭拜往生者的用品,帶有不幸的寓意。對還在人世的人撒冥紙,有提供對方赴陰曹地府的盤纏,或讓對方沾染晦氣的意思,帶有詛咒對方死亡的意味。

但詛咒終究屬於鬼神禍福,不是撒冥紙的人能夠以人力實現的事情。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就認為:如果只是單純在他人面前撒冥紙,沒有與其他言詞、動作或危險物品結合,而能認定有恐嚇的意思表達,僅屬於單純詛咒及情緒發洩的抗議方式,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難以用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

什麼情況下撒冥紙可能構成恐嚇?

依上述判決的說明,如果撒冥紙同時結合下列行為,而可以認定有恐嚇的意思表達,就可能不再只是單純詛咒:

  • 言詞:例如宣稱要某人死亡。
  • 動作:例如比劃殺人手勢。
  • 危險物品:例如寄送槍、彈、刀械。

這時候,對方感受到的就不只是「晦氣」,而是行為人可能親自動手加害的威脅。言語威脅是否構成恐嚇,也可以參考嗆「我要殺了你」,也構成恐嚇嗎?。

本案檢察官為什麼不起訴?

檢方認為,劉男除了撒冥紙之外,並沒有再對黃女作出言語等其他恐嚇行為。撒冥紙雖然有詛咒黃女、讓黃女沾染晦氣的意思,但並未構成恐嚇罪,只是單純的情緒發洩,應屬憲法保障的言論範圍,因此處分不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行為不罰、犯罪嫌疑不足等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說,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行為不構成犯罪,就不會起訴到法院。

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怎麼辦?

如果你是提告的一方,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循下列程序救濟:

  1. 聲請再議: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的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過去稱為「交付審判」)。

這兩個期間都很短,收到處分書後要盡快處理。刑事程序的其他說明,可以參考刑事案件主題頁。

遇到討債糾紛,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本案的起因是欠錢不還。站在債權人的角度,撒冥紙雖然在本案沒有被認定為恐嚇,但並不能幫你把錢討回來,反而讓自己捲入刑事偵查。比較實際的做法是保留借款證據,循民事程序請求返還,相關做法可以參考借錢不還 如何討錢10要點與借貸、契約與民事糾紛主題頁。

站在被撒冥紙一方的角度,如果對方除了撒冥紙,還有威脅要加害你或家人的言語、動作,或寄送危險物品,就可能構成恐嚇。建議保留監視器畫面、訊息、錄音等證據,並向警察機關報案,由檢察官依具體情況判斷。

常見問題

在別人家門口撒冥紙,會構成恐嚇罪嗎?

如果只是單純撒冥紙,沒有結合威脅言語、動作或危險物品,依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判決及本案檢察官的見解,通常屬於詛咒與情緒發洩,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撒冥紙時還說「你去死」,結果會不同嗎?

可能不同。判決指出,撒冥紙若與其他言詞(例如宣稱要某人死亡)、動作或危險物品結合,而可認有恐嚇的意思表達,就不再只是單純詛咒。是否成立,仍要就通知的內容、方法等綜合判斷。

恐嚇危害安全罪會怎麼處罰?

依刑法第30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提告恐嚇卻被不起訴,還有機會嗎?

告訴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再議被駁回,還可以在10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重點整理

  •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要求通知的惡害是行為人以人力能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事。
  • 撒冥紙帶有詛咒意味,但鬼神禍福不是行為人能支配的,單純撒冥紙通常屬於滋擾與情緒發洩,不構成恐嚇。
  • 撒冥紙若結合威脅言詞、殺人手勢或寄送槍彈刀械等危險物品,就可能構成恐嚇。
  • 本案基隆地檢署認定撒冥紙只是發洩情緒,屬言論自由範圍,處分不起訴。
  •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可於10日內聲請再議;再議駁回後,可於10日內委任律師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