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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不還寵物會犯侵占罪嗎?前男友扣留愛犬被判刑

分手後,答應幫對方照顧寵物卻拒絕歸還,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本文案例中,男方向前女友借留小狗照顧一星期,到期後拒絕歸還,甚至主張小狗是自己的,法院認定他已經「變易持有為所有」,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民事上,飼主也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對方把寵物還回來。

男女朋友分手後,交往期間互贈的定情物、為對方支出的花費能不能要回來?一起飼養的寵物到底算誰的?這些因感情衍生的問題,都曾經鬧上法院。以下這則案例,是前男友非常喜愛寵物,分手時要求前女友讓他照顧一段時間,之後卻不歸還,所涉及的刑事責任。

案例:說好照顧一星期,到期卻不還狗

依蘋果日報2014年10月20日報導,新北市一名30多歲的陳姓鄉土劇演員,前一年4月和劉姓女模分手。劉女搬走時,陳男央求留下白色瑪爾濟斯「路比」讓他照顧一星期再歸還,劉女答應了。但到期後陳男拒絕歸還,也不接電話,劉女憤而報警並提告,後來才知道小狗已經走失。

不還前任的寵物,法律上可以怎麼處理?

劉女希望陳男歸還小狗,但陳男不還。法律上,劉女可以從兩個方向主張:

  • 民事: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刑事:提出侵占罪的刑事告訴。

這則報導中,劉女提出的是侵占罪的刑事告訴。

侵占罪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也要處罰。

侵占罪和竊盜罪不同的地方在於,侵占的東西原本就是行為人「合法持有」的,例如別人借放、託管的東西;行為人後來起了把它當成自己東西的念頭,例如拒不返還、擅自賣掉,就可能構成侵占。

東西事後還回去,還算侵占嗎?

法院判決對侵占的定義,經常引用的論述是:「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判例)

白話地說,把別人的東西當成自己的東西,就是侵占罪;就算之後物歸原主,也不影響侵占罪的成立。

寵物在法律上算「物」嗎?

在法律的世界裡,狗屬於法律上的「物」,所以可以成為侵占罪的客體,也可以適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過,動物保護法對於和人類關係比較親近密切的動物另有特別規定。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款,寵物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第7款規定,飼主是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飼主應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寵物的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登記,並植入晶片。發生歸屬爭議時,登記資料也是判斷誰是飼主的參考之一。

法院為什麼認定陳男構成侵占罪?

法院調查證據後認為:

  • 陳男的確是因為劉女同意,而持有小狗。
  • 約定期限到了以後,陳男拒絕歸還;員警陪同劉女前往要回小狗時,陳男仍然拒絕。
  • 陳男甚至表示小狗是他的,和劉女爭執小狗的歸屬,還必須用「小狗會跑向誰」的方式來確認。

法院認為,如果陳男沒有把小狗當作自己的,為什麼需要這樣爭執?所以陳男的確把小狗據為己有,主觀上有變易持有為所有的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也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行為。

法院最後認定陳男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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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送出去的禮物可以要回來嗎?

這要看贈與是否已經完成。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贈與物的權利還沒有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部已經移轉的,得就未移轉的部分撤銷。但同條第2項規定,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適用。也就是說,已經交付給對方的禮物,原則上不能只因為分手就要求返還,個案仍要看雙方當初的約定與實際情況。

如果寵物是當初送給對方的,所有權可能已經移轉;如果只是借對方照顧,所有權仍在原飼主。這也是發生爭執時最需要釐清的重點,平時保留購買、領養、醫療、登記等紀錄,有助於證明誰是飼主。

常見問題

前任不還我的狗,我可以直接去把狗帶走嗎?

不建議自行強行帶走,以免衍生其他糾紛。可以先保留證據並請警方協助,或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對方如果有把狗據為己有的意思,也可以提出侵占罪告訴。本案劉女就是報警後由員警陪同前往要狗。

侵占罪是告訴乃論嗎?可以和解撤告嗎?

侵占罪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不會讓案件當然終結,但和解賠償通常會列入量刑考量。依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在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才須告訴乃論。

對方說狗已經走失了,還會成立侵占罪嗎?

侵占罪在行為人有變易持有為所有的意思時就成立。本案小狗後來走失,法院仍依陳男拒不歸還、主張小狗是自己的等行為,認定他構成侵占罪。民事上,飼主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侵占罪會被判多重?

依現行刑法第335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重點整理

  • 分手後借留對方的寵物卻拒不歸還,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民事上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
  • 侵占罪是即成犯,一有把持有變成所有的意思就成立,事後歸還不影響罪名成立。
  • 寵物在法律上屬於「物」,動物保護法另對寵物與飼主有定義與登記規定。
  • 本案法院依陳男拒還、主張小狗是自己的等事實,判處侵占罪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 現行侵占罪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