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案件概況

備案和報案有什麼不同?提告要做告訴筆錄才算

「備案」只是讓警察知道有這件事,沒有提出刑事告訴的效力;想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必須明確向警察或檢察官表示要「提告」,並製作告訴筆錄才算數。像車禍過失傷害這類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道犯人是誰之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以為「已經備過案」而錯過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對方的刑責。

民眾到警察局說明案情的示意圖

一個常見的誤會:「備個案」不等於提告

阿誠律師常遇到這樣的對話:

「律師,對方開車撞我,害我受傷到現在,都不出面處理,我是不是跟警察備個案?」
「備案可以,但記得六個月內要跟警察報案、提告。」
「備案不就是提告了嗎?」
「備案不是提告,你要向警方說要報案、提告,而且製作提告筆錄才算數。」

不少民眾遇到糾紛,例如被欠錢不還、被倒會、夫妻吵架失和、鄰居噪音、車禍等,第一個念頭都是「去警察局備個案比較安心」,以為警察已經受理,自己的權益就有保障。其實「備案」與「報案」都是向警察陳述一定事實,但在法律效果上並不相同。讀完本文,你會知道兩者的差別,以及想追究他人刑事責任時應該怎麼做,避免走錯程序、錯過期限。

下面這支一分鐘影片,先帶你快速了解什麼是報案、什麼是備案:

什麼是「備案」?為什麼沒有提告的效力?

民眾到警察局當場申訴的事情,如果沒有涉及刑事案件,或者當事人不提出刑事告訴,警方詢問後會依案情開立不同的表單,例如「糾紛案件」會發給「受理案件登記表」,再記載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工作紀錄簿。這就是俗稱的「備案」。

很多時候民眾到警察局都會說自己是去「報案」,但實際的法律效果,還是要看申訴的內容。備案比較像是陳情、申訴:因為不涉及刑事案件或沒有提出刑事告訴,也沒有要求警方做什麼事,糾紛案件就只是單純記載,代表民眾曾經來向警察說過這件事;如果涉及噪音,會轉給環保單位;涉及救護,則轉報消防單位。

想進一步了解刑事責任與告訴的概念,可以參考:

到警察局申訴,卻沒有希望警察進行處理,也沒有表示要「報案」或「告訴」,這樣的申訴其實就是「備案」。你想要警察偵辦,就必須再到警察局,把「備案」轉成「報案」,正式提告,並且製作告訴筆錄。

什麼是「報案」?提告要做到哪些步驟?

民眾到警察局申訴的事情涉及刑事案件,或者打算提出刑事告訴時,警方詢問後會記載在受理案件紀錄表、工作紀錄簿,製作「提告筆錄」,並發給「報案三聯單」,這就是俗稱的「報案」。

「報案」是警察法規的用語,意思是正式要求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民眾陳述的事情。至於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使用的是「告訴」:犯罪的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2條),告訴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以言詞提出的,應製作筆錄(第242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知道有犯罪嫌疑,就應即開始偵查(第228條第1項)。換句話說,警察在受理報案、你提出告訴並製作告訴筆錄之後,就必須啟動刑事偵查程序。

報案三聯單上寫了什麼?

「報案三聯單」會記載警察受理案件的案號、時間、方式、案件類型等,把報案的人事時地物寫得清清楚楚。拿到這張單子,就是警方已經受理這起案件的憑證,之後也可以依上面的資料查詢案件進度。

拿到三聯單,也要確認內容是「告訴」

特別要注意的是,「報案三聯單」偶爾會有記載錯誤的情形:民眾雖然拿到三聯單,但上面記載的卻是前往「備案」,實際上沒有製作「提告筆錄」,也就沒有真正提出「告訴」。所以拿到單據時,最好當場看清楚內容,確認筆錄裡有記載你要提出告訴的意思。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偵查時,發現案件全部或一部是告訴乃論之罪而還沒有人告訴,被害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他是否告訴,並記明筆錄。所以警察問你「要不要提告」時,請清楚回答,這句話會被記在筆錄裡,影響很大。

也可以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告

依第242條第1項,告訴可以用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所以除了到警察局做筆錄,也可以寫告訴狀,直接遞交給地方檢察署。不論用哪一種方式,重點都是讓偵查機關清楚知道「我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為什麼要分清楚?告訴乃論的6個月期限

分清楚備案和提告,最重要的原因是期限。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只去「備案」不算告訴,如果一直沒有正式提告,6個月一過,就不能再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以文章開頭的車禍為例,因過失傷害人,依刑法第284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87條,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所以車禍受傷想追究對方刑責,就必須注意這6個月。超過期限的情形,可以參考車禍受傷,超過六個月,還可以提告嗎?。

至於哪些罪是告訴乃論、哪些不是,可以參考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區別。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這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但仍然應該及早報案,以免證據流失。

刑事提告與民事求償是兩回事

提出刑事告訴,是請國家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要對方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則是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兩種期限不同,最好一起留意。更多刑事程序的說明,可以參考刑事案件專區。

去警察局之前,可以先準備什麼?

  • 先想清楚目的:只是讓警方知道這件事,還是要追究對方刑責?如果要追究,一開始就明白說「我要提告」。
  • 整理時間與經過: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是誰、你受到什麼損害,最好先寫成簡單的時間表。
  • 帶齊證據:照片、錄影、對話紀錄、診斷證明書、單據等,能帶的都帶,提供給警方附卷。
  • 確認筆錄內容:簽名前把筆錄看一遍,確認有記載你要提出告訴的意思,內容與事實相符。
  • 索取並核對單據:拿到報案三聯單後,確認上面的案件類型不是「備案」,並妥善保存,以便日後查詢。

常見問題

已經去備案了,之後還能再提告嗎?

可以。備案不會影響你之後提告的權利,只要再到警察局或地檢署正式提出告訴、製作告訴筆錄即可。但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備案的時間不會讓這個期限停下來。

告訴乃論的6個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是從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6個月,而不是從事情發生的那天起算。例如車禍當下就知道對方是誰,通常就從那時開始計算。

拿到報案三聯單,就代表已經提告了嗎?

不一定。三聯單偶爾會有記載錯誤,上面寫的可能是「備案」,實際上沒有製作提告筆錄。最可靠的方式是確認筆錄裡有記載你要提出告訴,必要時當場請警方更正。

提告之後可以撤回嗎?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之後,就不能再對同一件事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所以和解撤告前,最好確認對方已經履行和解條件。

只去備案,會影響民事求償嗎?

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是分開的程序。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有2年與10年的時效,和刑事告訴的6個月期限不同。即使沒有提告,仍然可以另外請求民事賠償,但要注意自己的時效。

重點整理

  • 「備案」只是讓警察知道有這件事,沒有提出刑事告訴的效力;想追究刑責,要明確表示提告並製作告訴筆錄。
  • 告訴可以用言詞向警察(司法警察官)提出並製作筆錄,也可以用書狀向檢察官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 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車禍過失傷害)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備案不算。
  • 拿到報案三聯單要核對內容,確認不是記成「備案」,並保存好以便查詢。
  • 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分開計算期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2年與10年(民法第197條)。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