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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騎機車再歸還算竊盜嗎?使用竊盜的法律責任

偷騎別人的機車、用完再還回來,不一定構成竊盜罪。竊盜罪要求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想把東西據為己有;如果只是暫時借用、用完停回原處附近,法界稱為「使用竊盜」,通常難以成立竊盜罪,但仍可能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車主也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偷騎機車再還回去,是什麼情況?

小楊多次在深夜偷騎鄰居的機車,每次騎四、五個小時後就歸還,車主一直沒有察覺。直到有一次,小楊趕時間,忘了機車原本停放的位置,隨便停在附近一個空位就回家。剛好車主要用車,發現車子不在原來的地方,追查之後才知道,小楊一直在偷騎他的機車。

機車被他人擅自騎走後歸還的情境示意圖

很多人直覺認為「沒經過同意騎走別人的車就是偷」,但在刑法上,竊盜罪的成立有特定要件,結果可能跟一般人的直覺不同。

竊盜罪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拆開來看,竊盜罪除了要有「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有「不法所有意圖」。

什麼是「不法所有意圖」?

所謂「不法之所有」,就是行為人有把東西據為己有的意思,也就是把自己當成主人,排除原本所有人對這個東西的支配。

以案例來說,如果小楊把機車(屬於動產)騎回家放著,第二天又騎出來代步,騎回家放置的行為已經可以表彰他把車當成自己的、有不法所有的意思,就構成竊盜罪。

什麼是「使用竊盜」?為什麼可能不算竊盜罪?

「使用竊盜」是指行為人以借用他人財產的意圖,擅自暫時取走他人的東西,用完後並沒有據為己有。

像案例中的小楊,每次用完都把機車還回來;最後一次雖然沒有停回原本的位置,但也是停在原處附近。這種情況下,比較難認定小楊有把機車據為己有的意思,法界稱為「使用竊盜」,並不構成竊盜罪。

判斷的關鍵不在於「有沒有經過同意」,而在於行為人是想「暫時借用」還是想「據為己有」。這要從使用多久、用完後如何處置、是否歸還原處等客觀情況綜合判斷。

哪些情況可能被認定有據為己有的意思?

依前面的說明,如果使用者把車騎回自己家放置、持續當成自己的交通工具使用,就可能被認定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成立竊盜罪。每個案件的事實不同,最後仍要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具體證據判斷。

不算竊盜,車主就沒辦法處理了嗎?

一般人眼中明明就是偷的行為,刑法上不構成竊盜罪,並不代表完全沒有責任。車主還有以下途徑可以主張權利。

行政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偷騎他人機車,可能屬於「擅駛他人之車」,由警察機關處罰。至於腳踏車是否屬於這裡的「車」,仍有討論空間。

要特別注意時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期間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發現車被偷騎,應盡快報案。

民事賠償: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因為被擅自使用而有損壞、耗損,或車主因此受有其他損害,可以向使用人請求賠償。

民事請求: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擅自使用他人車輛的人,等於沒有付出代價就取得使用車輛的利益,車主也可以考慮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實際能請求多少,要看具體損害與使用情形。

發現車被偷騎,可以怎麼做?

  • 先拍照記錄車輛停放位置、外觀、里程數與油量的變化。
  • 盡快調閱住家或附近的監視器畫面,確認是誰騎走、何時歸還。
  • 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調查是否成立竊盜罪,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 如有損害,保留維修單據,作為日後求償的證據。

竊盜相關案件的認定常有出乎一般人預料的結果,例如偷供桌1顆火龍果判免刑的案例。更多刑事程序的說明,可以參考本站的刑事案件專區。

常見問題

沒經過同意騎走別人的機車,一定算竊盜嗎?

不一定。竊盜罪要求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只是暫時借用、用完後歸還原處或原處附近,屬於「使用竊盜」,通常難以成立竊盜罪。但若騎回家放置、當成自己的車使用,就可能成立竊盜罪。

竊盜罪最重會被判多久?

依現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要處罰。

偷騎機車不構成竊盜,會有什麼處罰?

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擅駛他人之車」,由警察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車主另外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偷騎的是家人或親戚呢?

刑法第324條有特別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這些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親屬之間是否追究,原則上由被害人決定。

車子被偷騎後歸還,還需要報案嗎?

建議報案。是否只是使用竊盜、還是已經成立竊盜罪,需要調查才能判斷;報案也能留下紀錄,方便後續處理罰鍰或民事求償。

重點整理

  •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須有「不法所有意圖」,現行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暫時借用、用完歸還原處附近的「使用竊盜」,通常難以成立竊盜罪;騎回家放置、當成自己的車使用,則可能成立竊盜罪。
  • 偷騎他人機車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逾二個月警察機關就不得處罰,要盡快報案。
  • 車主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或依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發現被偷騎應保留監視器、照片等證據。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