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刑事》女偷拍前男友睡臉一張 判拘役10日

如果Line截圖給別人看犯法嗎?通常,大家第一個想到的是「未經我的同意就公布我的LINE對話紀錄,這一定妨害秘密罪吧!」

刑法的妨害秘密罪規定在刑法第315-1條 、第315-2條,法條用語是「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43歲的王姓女子與張姓男友分手後,將先前與張投宿賓館,用手機偷拍熟睡時的側臉相片,用LINE傳給友人,張發現提告,王女一審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後,檢察官認判太輕,不服判決提上訴,案經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合議庭審結,認為原判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王女獲判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1萬元確定。

中時電子報2019-05-01報導

問題一、法官怎麼說?

答: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拍攝告訴人非公開活動之照片並傳送予他人,所為構成刑法第315 條之1第2項之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又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另參以被告僅拍攝照片1張,且照片中只有告訴人熟睡之側臉,未拍攝到告訴人任何隱私部位,對告訴人之侵害尚屬輕微,判處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

問題二、如果王女將照片傳給多人,會觸犯什麼刑責?

答: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所以,如果將照片加以散佈他人,就有可能構成散布竊錄內容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件中,被告僅傳送給證人陳○穎1人,因此法官認定不構成散布行為。

參考:《女偷拍前男友睡臉 法院:觸犯妨害祕密罪》法源編輯室/ 2019-05-0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2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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