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撞斷腿但公司拒負責

蘇男在遠洋漁船上擔任大副,因浪襲撞斷左腿且傷口遲遲未癒,但他指控安豐聯翔漁業公司拒絕給付醫療與工資等費用,還擅自把他退出勞保,害他生活困頓,提告求償117萬多元,台北地院認定他求償有理,判安豐應賠償90萬多元,並提繳勞工退休金7萬多元;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05-2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台北地院根據切結書內容認為,蘇男並沒有終止僱傭關係的意思,且雙方是為了處理保險才簽切結書、並非職災,拒絕採信安豐說法。

蘇男身為大副,工作性質有別於一般工作,尤其在魚季時更要長期隨船於遠洋外海航行,才會衍生出「岸薪」、「出海薪」,且依勞基法規定,必須考量工作特殊、實際出工日等條件後,計算個案平均薪資。蘇男平均月薪5.9萬多元,以此作為職災補償計算基準,判安豐應賠償他短付工資差額、職災補償工資差額共90萬多元,並提繳勞工退休金7萬多元。

問題二、關於職災補償薪資?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的相關規定(第59條~第63條之1),說明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關於原領工資的定義?工資補償計算的基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依照這項規定,所稱「原領工資數額」乃係就勞工薪資結構之週期以為認定,若是以每日作為薪資週期,則為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若是以每月作為薪資週期,則為前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為基礎,計算之一日工資為依據。

另外要注意的是,同一事故,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的話,雇主可以主張抵充。例如本件案例,被告自108年9月起至109年1月止已經支付原告薪資141,000元,原告也經由勞工保險條例領取傷病給付合計271,970元,這兩項都要從薪資補償金額中扣除。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原勞訴字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