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裝水回家被求償2萬5 老闆「知道喝1年不曾制止」敗訴

在高市某補習班工作的蔡姓女子,與老闆有勞資糾紛後,被老闆「秋後算帳」,指控蔡女未經同意擅自從補習班裝水回家喝,向她求償近2萬5元;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老闆早就知道蔡女會裝水回家喝,1年來都不曾制止,直到兩人有勞資糾紛才提告求償,認為老闆請求無理判敗訴。

自由時報2022-03-22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補習班另提民事告訴,向蔡女求償2萬4千9百元的「喝水費」,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也認同檢方看法,並指出,蔡女裝水回家喝的行為,補習班的同仁都有看到,老闆在飲水機上方也有裝監視器,不可能不曉得蔡女裝水的行為,但老闆卻不曾制止,直到兩人有勞資糾紛才提告求償,認為老闆請求無理判敗訴,可上訴。

問題二、補習班另對蔡女提告竊盜,來看看檢察官怎麼說?

答:老闆先向警方報案提告竊盜罪,雄檢偵查時,檢方認為,蔡女接水回家喝的時間長達1年,補習班如果認為此舉有不妥處,早就應該制止,但補習班一直沒對此事表態,因此認定罪證不足,處分蔡女不起訴。

問題三、把公司的物品帶回使用,有違法嗎?

答:如果公司有明確規定說,辦公室的物品,如衛生紙、文具用品等只限於辦公室/公司使用,員工私自帶回去的話,就會構成業務侵占罪(公司提供這些物品,讓員工在辦公室/公司內可自由使用,員工有合法使用持有的來源,因此不會是構成竊盜罪,竊盜罪是將從未合法擁有的財物占為己有)。

如果公司沒有明確規定,辦公室的物品限於辦公司/公司使用,假如員工下班後想繼續處理公務,而將公司用筆電或文具帶回,沒有故意想將物品當是自己所有物,占為己有的話,就不會構成業務侵占;但如果是故意並想將因業務持有的公司物品據為己有的話,還是可能會構成業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