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外配擅攜女返越南 出於保護法官判緩刑

越南女子黎氏擔心配偶哥哥有暴力行為,影響6歲多的女兒,請母親攜往越南照顧,因而被控略誘、移送被誘人出國境罪,略誘等罪判刑2年,緩刑4年定讞。

2013-07-28今日新聞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判決表示,已取得我國居留權的黎氏,2010年3月,黎氏將女兒交由來台的母親暫帶往越南而觸法,事後並送返家;黎氏雖是外籍配偶,且身涉重罪、經濟弱勢,但事後勇於面對,合法取得兩子女監護權,判其2罪應執行徒刑2年,並考量她入監執行將波及子女照顧,給予緩刑4年。

問題二、如果外配將小孩帶回家鄉,該怎麼辦?

答:可採取法律途徑。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是向地檢署提告,經檢察官受理調查後,於偵查程序中,傳喚被告到庭訊問,若人犯住居所遷移,應向其原戶籍機關查明其遷移處所再行傳喚,不得傳喚一次不到,即認其業已逃匿,並應儘量運用各種方法先行拘提,確實無法拘提時,始得予以通緝。

通緝之後,若將來外配有返台,於入境時即會因被通緝的身分而被逮捕。

刑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保護之法益,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人之監督權。

該項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20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而予以拐取,使脫離原來之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應有該條項之適用。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既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判決參照)。

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46號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