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厭菸味提案裝排氣設備遭否決 住戶怒告「侵犯自主呼吸生存權」

住在高雄前鎮區某社區大樓的黃姓女子,不滿社區內長期有人抽菸,菸味飄散讓她相當困擾,她求助管委會希望能裝設排氣設備,主委告訴她要透過區權會決定此事,但區權會多數住戶表決否定此提案,黃女竟怒告管委會主委和保全公司總幹事,認為他們沒有邀請排氣設備裝設專家與會說明,導致議案遭否決,認定兩人「侵犯自主呼吸清淨空氣生存權」,提告求償3萬4千餘元,但法官認為請求無理駁回黃女之訴。

自由時報2022-04-2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高雄簡易庭審理時,主委和總幹事都喊冤,稱大樓設備添備本來就要透過區權人會議決議,議案通過與否不是他們能決定,不認為自己有侵犯到黃女權益;法官也認為,決議結果是大樓多數住戶的意見,且黃女也沒有提出生存權、健康權受到何種侵害的具體事證,因此認定她請求無理判敗訴,可上訴。

問題二、對於二手菸影響到他人,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答: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本身有故意或過失、具備加害行為、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才會成立。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人格法益,是指除了身體權、健康權以外,還包括人格權的衍生法益。

依社會通常觀念,臭氣、煙氣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建築物時,建築物的財產權利本身雖沒有受到實際損害,但建築物的利用人的眼、耳、口、鼻等感官經驗,受到氣味等侵入危害,如果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自屬對於被害人的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有所侵害,情節重大的話,被害人可依法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56號參照)。

因此,如果可以舉證確實因為二手菸而受有損害,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