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2顆茶葉蛋 判刑惹議 二審仍判有罪但「免刑」

方姓女超商店員偷吃兩顆茶葉蛋,一審依業務侵占判她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等於一顆茶葉蛋4萬5千元;判決出爐後被民眾罵翻,高雄地院還特地發聲明澄清已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案經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情輕法重」,雖仍判她有罪,但免刑。

自由時報2022-03-2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方女偷吃的2顆茶葉價值僅18元,且她經濟狀況貧寒,領有重大傷病卡,依法酌減其刑,兩罪各判徒刑3月,應執行徒刑3月,得易科9萬元罰金,等於一顆茶葉蛋要價4萬5千元。

不過,判決一出引發民眾熱烈討論,更有民眾上網開罵法官「恐龍」,高雄地院見民意沸騰,特地發聲明澄清,指法官在認事用法上,已經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判處最輕刑度,並無違誤,且方女始終否認犯行,難認其有改過自新的決心,不宜給予緩刑自清。

案經上訴二審,高雄地院一樣做出有罪判決,但法官認為,方女和超商在二審時已和超商調解成立,加上店家損失不大,在「情輕法重」的情況下,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因此給予免刑,全案定讞。

問題二、二審法院判免刑的條件?

答:按刑法第61條第3款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三、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因為本件方女是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依照這個規定,如果她的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照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後,刑度還是過重的話,就可以免除其刑,也就是不需要服刑(但罪名還是成立的)。

結果:二審法院審酌方女:

1.在案發前因患有思覺失調症,而領有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有中度身心障礙。

2.被告二次侵占的茶葉蛋(價值9元,共18元),犯罪所得極微,對告訴人的財產法益造成的損害並非重大,可罰程度不高。

3.被告在二審審理期間,有和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也表示不再要求賠償。

4.方女之前沒有犯罪前科。

👉因此,認為方女可罰違法性甚低,觸犯本件業務侵占罪的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後,仍有刑度過重的情況。為了避免無意義的刑罰執行耗費國家經費與國民法感情之違反,所以依照刑法第61條第3款規定免除被告的刑罰。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94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