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和男網友出遊開房間 少女:我自願的

詹姓男子被控拐一名少女至台北市五分埔購物,再去宜蘭住宿兩晚,涉嫌和誘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陳女是自願外出,詹男並未誘惑她脫離家庭,因此處分不起訴。

自由時報2021-09-10報導

問題一、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詹男辯稱,是少女自願與他前往宜蘭,絕無誘拐行為。少女指證,案發前一天,她因為與母親發生爭執、不愉快,母親要求她將手機交出來,隔天才不想上課,今年4月9日上午,她與詹男通電話便相約見面先逛五分埔再去宜蘭,全程都是自願。(詹男與少女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後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今年4月9日,詹男先帶少女前往五分埔購物,當晚再殺到宜蘭並住進羅東的旅館,隔日除了掃墓外還入住礁溪溫泉會館)。
檢方認為,陳女的證詞與詹男供詞相符,認定陳女是出於自願,詹男並未有任何誘惑陳女脫離家庭的行為,處分不起訴。

問題二、什麼是和誘?

答:來看看法條,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罪是指得到未滿20歲之少男、少女同意,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並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所以要判斷被誘人是否「脫離家庭監護範圍」加上「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如果被誘人可以隨時離開,那就不會有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問題。


另外要注意,刑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也就是說,和誘未滿16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為「準略誘罪」。因為未滿16歲的男女,年紀還太輕,思慮淺薄,缺乏行使同意權的能力,為加強保護,就算誘拐行為得到青少年同意,法律上也以較重的略誘罪來處罰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