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六生鬧同學被追撞破頭 索賠21萬

高雄某國小六年級學童小明(化名)和小華(化名),下課時拿手電筒照眼睛,還在走廊追逐奔跑,小明不慎撞破頭,爸媽心疼,要小華和他爸媽連帶賠21萬餘元,法官認定小華有過失責任,判他和爸媽要賠4萬餘元。

自由時報2022-01-15報導

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小華和小明都已經是小學6年級的學生,且是同班同學無何深仇大恨,依他們受教育智識程度,可預知在走廊奔跑時,有可能跌倒或撞到其他人、牆壁、樑柱等,因此認定小華有過失之責,因此依損害損度及雙方財力,判小華和爸媽應賠4萬餘元,可上訴。

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答:民法第187條第1項有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人負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並有監督的責任。所以,當未成年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且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時,法定代理人就需要和未成年人連帶賠償。

所謂有識別能力是指,足以辨別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某種責任的能力。像本件新聞案例,法官認為依國小6年級生的認知程度,可以預期在走廊奔跑可能會發生跌倒或碰撞等事情發生,因此認為小華在當下是具有識別能力的。

不過,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監督並未疏懈,或是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的話,就不用負賠償責任(不過就要舉證證明了)。

參考: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