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大麻種子有罪 轉讓幼苗卻無罪

吳姓男子2019年起陸續贈送大麻種子與幼苗,供謝姓友人栽種,被依轉讓二級毒品罪移送,但高等法院以幼苗還沒茁壯到可以加工、乾燥為成品的地步,不符合二級毒品定義為由,認定吳男的轉讓行為並未觸犯藥事法,日前判無罪。但轉讓種子另涉毒品罪,發交檢察官偵辦。

自由時報2022-01-16報導

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基隆地院指出,該幼苗被驗出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經過謝男栽種並簡單風乾處理後即可施用,再加上毒品罪第14條第2項規定,意販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可處2年刑,而吳男轉讓的是更容易栽種的幼苗,亦應被認定為二級毒品,以避免法律空窗,為遏止毒品擴散,判吳男5月刑。

二審高院持不同見解,指大麻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的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的原料。合議庭解釋,吳男轉讓的幼苗還沒長大,尚無法採收其花苞、葉、嫩莖到可風乾、適合施用的程度,不應被列為第二級毒品,故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檢察官可上訴。但轉讓幼苗雖然無罪,轉讓卻種子有罪,故依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處。

答:一名毒品專組的檢察官指出,我國毒品採公告列管,大麻除了莖與不能發芽的種子以外,均屬二級毒品,並未規定幼苗要加工為成品才算有罪。一名最高法院法官也認為,立法者既然課予轉讓大麻種子者罪責,沒道理轉讓已發芽成長的幼苗卻無罪。一名高院法官研判,本案法官採較嚴格的見解,檢察官應會上訴,到了最高法院若有歧異,可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

目前規定主要的毒品有哪些?

答:毒品日漸氾濫,新興的毒品商品多樣並年輕化,簡單認識一些毒品,以防無知受害。

第一級毒品(資訊來源:法務部反毒大本營) ?嗎啡、海洛因、古柯鹼等。

第二級毒品 ?搖頭丸、安非他命、大麻等。

第三級毒品 ?喵喵、K他命等。

第四級毒品 ?佐沛眠、火狐狸等

新興毒品(資訊來源:台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毒品咖啡包(eg.傻眼貓咪)、毒品果汁包、一粒眠等。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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