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罹病身亡 另一半請領保險金卻因未辦結婚登記遭拒

罹患帕金森氏症的杜男2018年6月22日死亡後,其同性伴侶黃男2019年11月26日以配偶身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保險金13萬餘元,卻因2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不符合同婚專法遭拒絕;黃男不服提告,仍遭台北地院駁回,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1-05-0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北院認為,2007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所稱夫妻,是指男女雙方有意締結婚姻關係,並滿足民法親屬編中各項結婚行式(書面登記並有2名以上證人簽名)與實質要件,才可稱為民法上夫妻,況且,同婚專法並未認定「相同性別2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等同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所指「結婚」。

北院並認為,黃男引用酷兒盟創辦人潘世新的判決,該案潘世新身亡後,其交往超過10年的同性伴侶、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胡勝翔出面打官司申請配偶喪葬津貼,該案法官基於潘男生前完成同性伴侶註記並有2名以上證人簽名,並參酌同婚專法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意旨,認定與結婚登記無實質差異,才判胡勝訴(👉潘世新&胡勝翔勞工保險爭議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簡字第67號)

另不論病危通知、聲請鑑定及監護宣告之日期均晚於104年10月1日公告開放同性伴侶註記。而黃男雖表示杜男病情已嚴重惡化,喪失完整言語能力與行動能力,導致無法一同前往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卻未舉證,判黃男敗訴。

問題二、勞工被保險人死亡,誰可以領勞保給付?領的勞保給付是遺產嗎?

答:勞保死亡給付分為「喪葬津貼」跟「遺屬給付」。

喪葬津貼👉設置的目的是辦理死者後事,由支出喪葬費的人請領。

遺屬給付👉設置目的是為了照顧死亡勞工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在勞工死亡後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遺囑給付又分為「遺屬津貼」和「遺屬年金」,兩者只能擇一請領。

上面兩項勞保死亡給付,都不屬於遺產,也因此,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也不影響請領。

那誰可以領呢?

喪葬津貼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至於遺屬給付,依照下列遺屬順序請領: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的孫子女。

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

所稱父母、子女,是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的情況,例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的養子女。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的遺屬津貼。

參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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