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18年無音信被宣告死亡 失蹤男「起死回生」

台南市警局一分局兩名員警,於今年7月間在轄區巡邏時見1名中年男子騎單車遊蕩、形跡可疑,盤查後驚見其身分證號顯示「死亡註銷」,詳查得知該男「阿龍」是高雄失蹤長達18年的協尋人口,已被法院宣告死亡。在警方熱心協助下,阿龍「起死回生」、回復正常身分,終於返家與老母親重逢團圓。

自由時報2021-12-07報導

本件結果如何?  什麼是死亡宣告?

答:2021年10月下旬,法院已裁定撤銷阿龍的死亡宣告、回復其存活身分,也相繼辦妥國民身分證與健保卡等證件,同時搬回高雄與母親同住、尋找新工作,展開「起死復活」後的新人生。

死亡宣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使失蹤人失蹤後所留下的不確定狀態可以得到確定,例如身分、財產關係,讓失蹤人家屬生活可以如常進行,或不損害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皆不因此耽擱。

  • 依照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失蹤者為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失蹤人是遭遇特別災難者,例如海難、地震、風災等等,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 依照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規定,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應於災害發生後1年內,向法院聲請。

?災害,通常是指

1.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2.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 民用航空法第98條規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6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死亡宣告後的效果?

答:法院對失蹤人做出死亡宣告後,失蹤人會被推定為死亡狀態,但消滅的只是以失蹤人住所為中心的私法法律關係。如果失蹤人事實上還在他地生存著,死亡宣告並不影響他的行為能力跟權利能力。

舉例來說,小明在A地被死亡宣告,但其實還在B地活著,在B地小明還是可以跟他人租房子、買賣交易等產生新法律關係,並不能說受死亡宣告而跟他人租房子、買賣交易的法律關係無效。

可以撤銷嗎?

可以。

撤銷後的效果?

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也就是說,如果今天小明回到A地,本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一切法律關係溯及回到宣告前的狀態。

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也就是說,如果小明當時在A地被死亡宣告後,小明的太太繼承小明的遺產並拿去使用,在小明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小明可以跟太太要回財產。但太太因是在不知情(善意)的情況下使用,按照法條規定,在現有利益的範圍內返還給小明即可(將剩餘的財產還給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