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只是精神外遇 妻告通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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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徐姓男子(47歲)被妻子指控和林姓女同事到汽車賓館開房間,控告2人通姦。

檢察官偵辦時,徐姓男子供稱,和林是同事,他對林女確實有好感、也喜歡對方,彼此很談得來,但頂多只是「精神外遇」,當天是和一票同事到賓館唱歌,友人起哄而親吻林女,並未與林女獨處和發生性行為。檢察官認為,「精神外遇」或感情外遇,如果沒有性行為,不構成通姦罪,對2人不起訴。

問題一、我國關於通姦之規定為何?

答:依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就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又稱做「和姦」。

問題二、為何本案不構成通姦?

答:我國刑法關於通姦罪之規定,通姦罪之成立必須是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器結合之行為。本案據當事人的講法,僅是精神上青睞對方,因友人起哄而親吻女方,還沒有達到刑法上關於通姦罪的程度,故不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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