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法律制度下,收養不僅是親情的延續,更是法律上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重要制度。許多夫妻、單身者或繼親為了建立家庭關係,選擇透過法律程序完成收養。但您是否清楚,收養的要件、程序與終止收養的條件?本文將以《民法》最新規定為基礎,帶您一文搞懂收養制度的全貌。

一、收養是什麼?為何需要法律認可?
根據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即是將他人子女依法納為養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自此建立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並享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法律透過審慎程序認可收養,目的在於保障被收養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之利益,並防止濫用制度或形成虛偽收養。
二、收養的類型
(一) 一般收養
養父母與被收養人間無婚姻或血緣關係,透過法院程序建立親子關係。
(二) 繼親收養
配偶收養他方的子女,是最常見的收養類型。此類情形可由夫妻單方聲請(民法第1073條第1項)。
(三) 成年人收養
即便被收養者為成年人,也可以聲請收養,但不得有意圖逃避法律義務、損害本生父母權益等情事(民法第1079-2條)。
三、收養的成立條件與法律要件
(一) 年齡與身分限制
- 養父母應比被收養人年長至少20歲;若為夫妻共同收養,其中一人年長20歲、另一人年長16歲即可(民法第1073條第1項)。
- 繼親收養時,僅需年長16歲(民法第1073條第2項)。
- 不得收養的情形(民法第1073-1條)
- 直系血親
- 直系姻親(非繼親情形)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內
-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
(二) 法定程序與法院認可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須經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方能生效。
法院在認可前會審酌:
- 是否符合收養雙方之真意;
- 是否有法律禁止事由;
- 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民法第1079-1條)。
四、收養之法律效果與身分變動
(一) 親子法律關係變動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但若是繼親收養,則不影響生父母一方的權利義務。
(二) 姓氏選擇
養子女得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姓氏。夫妻共同收養時應書面約定(民法第1078條)。
(三) 繼承與撫育義務
收養後,養子女依法可繼承養父母遺產,養父母亦須負擔撫育、教育之義務。
五、收養關係的終止方式與法律效果
(一) 雙方合意終止
根據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可合意終止收養,須以書面並經法院認可。
若為未成年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未滿七歲者,須有新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
(二) 養子女單方聲請終止(養父母死亡)
若養父母皆已死亡,養子女可單獨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1條),法院應審酌是否「顯失公平」。
(三) 法院宣告終止
在下列情況中,法院可依請求終止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
- 對對方有虐待、遺棄或重大侮辱行為。
-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二年以上裁判確定。
- 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四) 終止後法律效果
- 若生活陷入困難,可請求對方給付相當金額(第1082條)。
- 養子女回復原本姓氏,與本生父母恢復法律關係(民法第1083條)。
六、律師觀點:實務常見收養爭議與建議
(一) 常見法律爭點:
- 收養未經配偶同意而被撤銷。
-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父母未善盡教養義務,遭法院終止。
- 成年子女反悔收養關係,但無正當理由,法院不予終止。
(二) 專業建議:
- 慎選收養對象:不僅是年齡與身分條件,還須評估生活狀況與家庭關係。
- 善用法律保障:無論是收養或終止,應透過法院程序,保障當事人雙方權益。
- 委任律師協助:面對跨法條與程序性爭議,專業法律意見可降低風險。
七、結語:收養是家庭重建也是法律責任
收養不只是情感的連結,更是法律上的責任與義務。透過民法的明確規範,保障收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若您正在考慮收養,或想終止一段無法繼續的收養關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每一步合法、安全與尊重彼此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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