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報案」,如何區分?

撰文者:李耿誠律師

2017/02/21 撰寫 2020/02/14 更新

「律師,對方開車撞我,害我受傷到現在,都不出面處理,我是不是跟警察備個案」民眾說。
「備案可以,但記得六個月內要跟警察報案、提告。」阿誠律師說。
「備案不就是提告了嗎?」民眾說。
「備案不是提告,你要向警方說要報案、提告,而且製作提告筆錄才算數」阿誠律師說。

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什麼是「報案」、「備案」,想要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 應該如何做,以免走錯程序,錯過時效,最後喪失自己的權益。

不少民眾不論遇到什麼糾紛,被欠錢不還、被倒會、夫妻吵架失和、鄰居魔音穿腦、車禍等等疑難雜症,都會疑惑是不是到警察局備個案,會比較安心,認為警察已經受理案件,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備案」與「報案」都是人民向警察陳述一定事實的表示,民眾大都認為「備案」=「報案」,不過, 在警察法規裡似乎只有「報案」的用語,但實際上二者的法律效力上不同。

 備案像陳情,沒有提告的效力

民眾到警察局當場申訴的事情,沒有涉及刑事案件,或者不提出刑事告訴的情況時,警方會詢問後,依照案情分別開立表單,例如「糾紛案件」發給「受理案件登記表」,再記載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工作紀錄簿。這是俗稱的「備案」,民眾到警察局當場申訴事情,很多時候都被稱為「報案」 ,實際的法律效果,還是要看申訴的內容。

備案比較像是陳情、申訴,因為不涉及刑事案件或沒有提出刑事告訴,也沒有要求警方要做什麼事,涉及糾紛案件就是單純地記載,意味著民眾有來向警察說過這件事;其他如果涉及噪音案件就轉環保單位,救護案件就轉報消防單位。

如果民眾到警察局當場申訴,沒有希望警察進行處理,沒有「報案」或「告訴」,這樣的申訴其實是「備案」的性質。

你想要警察進行偵辦,就必須再到警察局,將「備案」轉成「報案」,正式提告,並且製作告訴筆錄。

報案、提出告訴,製作「提告筆錄」才有效

民眾到警察局當場申訴的事情,涉及刑事案件,或者打算提出刑事告訴的情況時,警方詢問後,記載在受理案件紀錄表、工作紀錄簿,製作「提告筆錄」,會發給「報案三聯單」, 這是俗稱的「報案」。

「報案三聯單」上面會記載,警察受理案件的案號、時間、方式,案件類型等等,將報案的人事時地物,寫得一清二楚,拿到這張單子,就是警方已經受理這起案件的憑證。

不過特別注意的是, 「報案三聯單」 偶而會有記載錯誤的狀況,雖然拿到「報案三聯單」,但裡面卻是記載民眾前往「備案」, 其實沒有製作「提告筆錄」 ,沒有真正的提出「告訴」。

「報案」是警察法規的用語,是正式要求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民眾陳述的事情。不過 涉及刑事案件,或者打算提出刑事告訴的情況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要提出「告訴」。

告訴就是向司法機關,也就是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表示,有犯罪行為發生,希望國家發動追查。就警察機關來說,在接受民眾「報案」,提出「告訴」, 製作告訴筆錄後 ,就必須啟動刑事偵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