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未成年當車手騙走160萬 法院判父母連帶賠償

圖片引自網路

李姓男子未滿18歲時加入詐欺集團,假冒檢察官當取款車手,騙走王姓男子160萬元,王男不甘損失提告求償,並要求李男父母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高雄地院民事庭一審判王男勝訴,李男和父母需共同賠償王姓被害人160萬元。全案可上訴。

2018-06-11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丁○○、甲○○為被告丙○○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丙○○為本件行為時乃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丁○○、甲○○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丁○○、甲○○雖辯稱丙○○所獲得之利益並未達160萬元,不應負全額之賠償責任云云。

然損害賠償係以不法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為基準,而非自身所獲得之利益,被告丙○○以詐欺之手段造成原告受有160萬元之損害已如前述,自應就該損害負賠償責任。

?問題二、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答:民法第187條第1、2、3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有識別能力係指,足以辨別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某種責任的能力。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 06-2985621
? jcl.firm@gmail.com
?70843台南市安平區育平六街35號
? https://www.jclaw.com.tw/
goole 商家: https://jclaw.business.site?copy
line@: https://page.line.me/a-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