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和本票沒有「效力高低」之分,兩者都能證明借款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差別在於討債的程序:只有借據,通常要打民事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持有本票,則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後就能聲請強制執行,速度快很多。借據與本票可以同時存在,也可以同時行使權利,但本票的時效較短(對發票人原則上3年),填寫上的要求也比較多。

借據和本票,哪個比較有效?
常有人問:「我手上有借據,但聽說本票的效力比較高,是真的嗎?」事實上,借據和本票都可以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法律上並沒有誰比較有效的問題,只是依法主張權利的程序不同。
- 借據: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關係的書面,通常記載借貸雙方姓名、借貸金額、雙方簽名等。它是打官司時的重要證據之一。
- 本票:依票據法,由發票人簽發、承諾在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本票本身就能讓執票人走較快速的本票裁定程序。
兩者並不互相排斥。實務上很多人借錢時會同時簽借據和本票,借據用來說明借款的來龍去脈與條件,本票則提供較快速的求償管道。先看一段小短片:
只有借據,要怎麼把錢要回來?
借錢在民法上屬於「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借款人應在約定期限內返還;如果當初沒有約定返還期限,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與人也可以定1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對方返還(民法第478條)。
即使有借據,如果對方不還錢、想透過法院要回借款,借據仍然只是證據之一,還是要走民事訴訟程序:寫起訴狀、開庭、可能還有上訴,等到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後,才能以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借款返還的請求權,原則上適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另外,依民法第129條,聲請發支付命令也是中斷時效的方式之一,金額明確、對方可能不爭執的案件,也可以考慮使用。討債的完整步驟可以參考借錢不還,如何討錢10要點,或到借貸、契約與民事糾紛專區查看更多文章。
有本票,為什麼可以比較快拿回錢?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持票人只要寫狀紙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通常不需要像一般民事訴訟那樣開庭審理,裁定確定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執行發票人的財產。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本票裁定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
不過,本票裁定也不是完全沒有救濟管道。原文提到本票裁定「無上訴問題」,指的是不需要走一般訴訟的上訴程序,但依非訟事件法第41條,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的人仍可以提出抗告;發票人如果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可以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為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同法第195條第1項)。
本票無效時,只能回頭用借貸關係主張
因為本票有這麼快速的程序,法律對它的要求也比借據多很多。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應記載事項之一者,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的不在此限)。如果收到的是無效的本票,或是根本找不到發票人,本票就發揮不了作用,這時只能主張它是借據,也就是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可能存在的證據之一,再走一般民事訴訟。實際案例可以參考阿兵哥不懂本票效力,被控偽造有價證券。
本票時效多久?過了時效怎麼辦?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的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依同法第120條第2項,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的,視為見票即付。所以:
- 有填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3年。
- 沒填到期日(見票即付):從發票日起算3年。
提醒:持有他人本票,最好在上述3年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本票超過時效才想主張權利,只能回頭以借貸關係打官司,整體時間會拉長很多,也更花心力。
即使本票時效已經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仍規定,執票人對發票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內,得請求償還;借貸關係本身如果還在時效內,也可以依借貸關係請求。
執行後拿到債權憑證,要多久重新聲請一次?
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後,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發給債權憑證,等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再執行。依民法第129條,聲請強制執行可以中斷時效,中斷後依第137條第1項重行起算。
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重行起算為5年的,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本票裁定不是確定判決,本票的時效本來又只有3年,所以拿著本票裁定換來的債權憑證,不宜一律以5年計算。保守的做法是在3年內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以免時效完成。
簽本票時要注意哪7件事?
為了避免將來聲請本票裁定時,因為本票上的小疏忽而無法主張權利,簽收本票時可以注意下面幾點:
- 發票日一定要填,到期日可以不填:發票年月日是本票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一發現借款人財務狀況異常,就可以立即聲請本票裁定,確保債款取得。
- 金額不能有錯字或塗改:票據上的記載,除了金額以外,才可以由原記載人在交付前改寫並在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金額有塗改,本票的效力就會有問題。另外,金額的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第7條)。
- 確認付款地:本票裁定由付款地的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未載付款地的,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
- 保存發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將來聲請裁定時,可以特定對方的身分。
- 發票人是公司行號時:大小章都要正確蓋齊,並填上統一編號。
- 找保證人簽名:發票人不還款時,可以另外向保證人請求;票據法第124條規定,匯票關於保證的規定準用於本票。
- 有約定利率要寫清楚:依票據法第28條,發票人可以記載利息及利率,利率未載明的,定為年利6釐(年息6%)。如果約定的利率不是6%,就要記載在本票上;但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的,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常見問題
借據和本票可以同時使用嗎?
可以。借據和本票可以同時存在,也可以同時行使權利。常見做法是先以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求快,如果本票有瑕疵或已過時效,再以借據證明借貸關係,提起民事訴訟。
本票沒有寫到期日,還有效嗎?
有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時效從發票日起算3年。但發票日本身是應記載事項,一定要填寫。
本票已經超過3年,錢就要不回來了嗎?
不一定。本票的票據權利雖然消滅,但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仍可以在發票人所受利益的限度內請求償還;如果借貸關係還在時效內,也可以拿借據等證據,依借貸關係起訴請求還款。
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但我認為本票是假的,怎麼辦?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的,可以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為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證明已經起訴的,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執票人也可以提供擔保繼續執行)。如果是主張債權不存在,也可以起訴,但要提供擔保才能停止執行。
本票上沒寫利息,可以請求利息嗎?
依票據法第28條,發票人可以在本票上記載利息與利率;利率沒有載明的,定為年利6釐,利息原則上自發票日起算。若雙方另有約定,記得寫在本票上,且不能超過民法第205條的週年16%上限。
重點整理
- 借據和本票都能證明債權債務關係,沒有效力高低,差在求償程序:借據要打民事訴訟,本票可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
- 本票對發票人的時效為3年,有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從發票日起算(票據法第22條)。
- 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會無效,金額不得改寫;無效或過時效時,只能回頭以借貸關係求償。
- 以本票裁定取得的債權憑證,本票時效只有3年,保守起見應在3年內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 簽本票要填發票日、確認金額與付款地、保存發票人身分資料,約定利率要寫明且不得超過週年16%。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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