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耿誠

遇到法律問題,到底要不要請律師?
這是我在法律諮詢時,經常需要幫當事人判斷的問題。
有些民眾來找我,已經決定要提告,甚至準備好要花錢委任律師。但實際了解案件之後,我反而會建議他:「你這個案件,不一定需要請律師,也不一定非得打官司。」
為什麼?
因為我認為,有法律糾紛,不代表一定要打官司;即使需要打官司,也不代表一定要全程委任律師。
我通常會從兩個角度幫當事人評估:一個是理性,一個是感性。
一、先問自己:這個案件真的有必要打官司嗎?
在討論要不要請律師以前,其實應該先弄清楚,這個案件到底有沒有打官司的必要。
我通常會考慮幾件事情。
首先,是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有時候當事人覺得受到委屈,認為對方不講道理,甚至做了很過分的事情。但法律上的請求權,跟一般人認為的公平正義,不見得完全相同。
其次,是證據夠不夠。
即使法律上有請求權,也不代表一定能打贏官司。如果雙方對事實的說法完全不同,卻缺乏足夠的證據,訴訟就會存在風險。
最後,還要考慮打贏以後能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例如,今天有人欠你錢,你就算取得勝訴判決,如果對方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可能還是無法順利拿回欠款。
所以,律師不只是評估能不能提告,更要協助當事人評估:打這場官司,能不能達到你真正想要的目的?
二、理性標準:一般財產糾紛,我會先算訴訟成本
如果是一般的財產糾紛,我有一個自己在執業上常用的參考標準。
我一般案件的律師費,大約是7萬元上下,實際還是要看案件複雜程度、工作範圍等因素決定。費用包含哪些工作,也可以參考我寫的律師費怎麼算。
所以,如果今天一個案件,爭議金額只有5萬元,甚至只有10萬元,卻要花6、7萬元請律師,從經濟效益來看,就不見得划算。
以我目前一般案件的收費與工作方式,爭議金額超過約15萬元時,全案委任比較有機會符合經濟效益;但這只是我評估一般財產糾紛的參考起點,仍要看案件風險與當事人的目標。
15萬元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標準,也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而是我依照律師費及訴訟成本所做的實務判斷。
因為打官司除了律師費,還可能產生法院裁判費、鑑定費、交通費,以及請假出庭、準備資料所花費的時間。
而且,即使打贏,也未必能實際拿到全部金額。
如果為了追討5萬元,最後花費的時間、金錢與精神成本卻超過5萬元,就值得重新思考,有沒有更適合的處理方式。
不過,這不代表我不接受小金額案件。
如果我已經向當事人解釋訴訟成本與可能的風險,他還是認為有必要請律師,也願意支付相關費用,我仍然會尊重他的決定,並在評估案件適合承辦後接受委任。
三、感性標準:有時候,請律師是為了讓自己安心
打官司不是只有金錢問題。
我也遇過一些當事人,爭議金額不見得很高,但是他真的很害怕面對法院,或者覺得自己受了很大的委屈,就是希望能夠討一個公道。
有些人會覺得:「我知道打官司不划算,但我就是要爭這一口氣。」
對這些當事人來說,訴訟的價值可能不是最後能拿回多少錢,而是有人願意協助他面對問題。
我認為,律師在這個時候,除了法律專業之外,也具有陪伴與心理慰藉的功能。
很多民眾一輩子可能沒有進過法院。
收到法院通知,不知道該怎麼辦;開庭時不曉得法官會問什麼;看到對方的書狀,也不知道該如何回應。
這些不確定性,本身就會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
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理解案件、釐清方向,知道接下來有哪些事情需要處理。
所以,即使理性上認為訴訟的經濟效益不高,如果當事人確實需要這份協助,我也認為委任律師可能有它的價值。
四、請律師的價值,不只是幫你打贏官司
有些人可能會問:「如果我自己也能上法院,為什麼還要花錢請律師?」
我認為,一個重要的差別,就是能不能讓當事人安心,讓他知道自己的案件究竟在做什麼。
在辦案的過程中,我很重視跟當事人保持溝通。
例如,開庭前,我會視案件需要,向當事人說明這次開庭的目的、可能進行哪些程序、法官可能詢問的問題,以及有哪些事情需要準備。
開完庭後,也會向當事人解釋今天的程序進行到哪裡、法官或對方提出了哪些問題,接下來需要做什麼。
如果當事人透過 LINE 詢問案件進度,我也重視以文字詳細說明,讓他可以回頭閱讀,理解案件情況。
因為一般當事人未必了解法律,更不熟悉司法機關的處理方式。
有時候,他真正需要的是一個能夠溝通、願意解釋、可以協助他判斷下一步的人。
甚至對某些當事人來說,律師是不是容易聯絡、會不會主動解釋案件、能不能讓自己安心,重要性不見得低於最後的訴訟勝敗。
當然,律師不能保證勝訴,也不能替當事人消除所有訴訟風險。
但專業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理解風險、掌握案件方向,減少自己摸索程序及法律問題的時間。
這些,也是法律服務的重要價值。
五、不想花太多律師費,可以只委託一部分工作嗎?
當然可以考慮。
我並不認為,每個法律問題都必須直接採取全案委任的方式。
如果案件法律關係單純,證據也很明確,當事人本身有能力整理資料、說明事情經過,其實可以選擇比較節省成本的處理方式。

例如:
1. 先進行法律諮詢
先讓律師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爭點,幫助當事人判斷有沒有請求權、應該怎麼處理,以及是否有必要進入訴訟。你可以先了解本所的法律諮詢方式。
2. 只委託律師撰寫法律文件
有些案件不一定需要律師全程出庭,可以先委託律師撰寫存證信函、訴訟書狀或其他法律文件,再由當事人自行處理後續程序。委託範圍可參考本所的撰寫法律文件服務說明。
3. 自行處理較單純的程序
例如,單純的債務請求,可以評估是否適合聲請支付命令;法律關係明確、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且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的民事爭議,也可以了解法院提供的小額訴訟程序。
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得在20日內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案件可能轉入訴訟或調解程序。可參考司法院對支付命令效力的說明。
4. 先嘗試協商、和解或調解
例如車禍、勞資、一般債權債務等糾紛,可以依事件性質評估向相關行政機關、地方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
當然,選擇哪一種方式,還是要考慮案件性質、程序期限、證據難度與風險。
有些案件雖然金額不高,卻涉及複雜法律問題或重要權益,仍然有及早尋求專業協助的必要。
六、調解可能比打官司更能解決問題
在我的實務經驗中,很多法律糾紛,其實未必需要一路打到法院判決。
有些案件,透過雙方協商或調解,就有機會找到比較適合的解決方式。
例如,雙方爭執一筆款項,如果透過調解,能夠確定合理的給付金額、付款期限及履行方式,有時候反而比經過漫長訴訟更符合當事人的需求。
而且,調解不只是雙方坐下來談談。
例如,法院民事調解成立後,原則上具有與訴訟上和解相同的效力;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也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參考司法院民事訴訟須知。
所以,真正重要的事情,不一定是取得一份勝訴判決,而是能不能把問題實際解決。
當然,調解也不是所有案件都適合。如果對方沒有協商意願,或者涉及急迫的權利保全、程序期限等問題,就必須另行評估。
七、到底什麼情況,真的應該考慮請律師?
我認為,可以先問自己以下幾個問題:
- 這個案件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足夠證據?
- 如果打官司,可能需要花多少時間、金錢與精神?
- 即使勝訴,能不能真正實現自己的權利?
- 案件法律關係是否複雜,或者涉及重大權益、急迫期限?
- 自己能不能獨立理解及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 是否因為訴訟感到很不安,需要律師協助、陪伴與引導?
如果案件很單純,爭議金額不高,自己也有能力處理,不妨先評估法律諮詢、代撰書狀或調解等方式。
反過來說,如果案件涉及重要權益、爭點複雜、程序風險很高,或者自己真的沒有時間與能力處理,就值得考慮完整委任律師。
八、阿誠律師的建議:請律師之前,先想清楚你要解決什麼問題
我一直認為,民眾遇到法律問題,不一定要急著打官司,也不一定要馬上花好幾萬元委任律師。
先釐清事實、證據、法律風險,再考慮處理方式,往往更有幫助。
有時候,只需要一次法律諮詢,或由律師協助寫一份書狀,就能讓你知道後續該怎麼做。
但如果你面對法院會很不安,需要有人陪伴、引導、解釋法律及訴訟程序,那麼委任律師,也可能是一個合理的選擇。
決定要不要請律師,不只是考慮官司會不會贏,而是要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問題解決方式。
如果你現在正面臨法律糾紛,不確定是否需要委任律師,可以先整理案件經過、相關文件及證據,再尋求法律諮詢。
透過初步評估,了解案件風險及可行的處理方式後,再決定下一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及執業經驗分享,個別案件仍應依實際事實、證據、現行法律及程序狀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