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地檢署的偵查庭不公開進行,就算你是告訴人或被告、只是想「蒐證」保護自己,私下用密錄器錄音錄影,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台中曾有男子在偵查庭偷錄影,事後還把光碟寄給地檢署,法院判他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偵查庭偷錄影的案子是怎麼發生的?
依自由時報2018年11月19日報導,張姓男子與同事阿仁拉扯受了輕傷,對阿仁提出傷害告訴。台中地檢署開偵查庭時,張男把密錄器放在胸前錄音錄影,檢察事務官起疑詢問,他卻謊稱「沒有」。
後來張男又對另一名陳姓男子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竟把訴訟資料連同那次偵查庭的錄影光碟一起寄給地檢署。檢察官依此將他起訴。張男辯稱:「我是冒著妨害秘密罪被判刑,才寄給你們的。我怕我的官司會輸。」法院最後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法院為什麼認定他是故意偷錄?
台中地方法院勘驗錄影畫面後發現,偵訊期間張男不斷用手調整密錄器,或拿文件遮掩鏡頭,顯示他是有意識地在錄影,而不是不小心開啟。
張男在偵訊時自己也說了幾句關鍵的話:
- 「法警有跟我說不能錄音錄影」
- 「我要回去研究官司要怎麼打,但我沒有公然散布」
- 「我是冒著妨害秘密罪被判刑才寄給你們的」
- 「我怕我的官司會輸,我一定要這樣做」
法院認為,這些陳述更證明張男明知偵查庭不得錄音錄影,法警也已經明確告知,他仍為了蒐集證據而竊錄不公開的偵查庭開庭過程。
張男上訴二審,改口辯稱不是故意啟動密錄器,台中高分院不採信,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為了蒐證」「怕官司會輸」不是可以偷錄的理由。法院看的是你是否明知是非公開的場合,仍然刻意去錄。
檢察事務官在執行公務,也受妨害秘密罪保護嗎?
會。這是本案最值得一般人注意的地方。很多人以為公務員在上班、在處理公事,就沒有隱私可言,但法院的看法不是這樣。
妨害秘密罪保護的是「非公開」的活動
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指出,這條的立法目的是限制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的行為,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論被錄的人是否正在執行業務或公務,只要符合條文所說的「非公開」,都屬於受保護的對象。
偵查不公開與妨害秘密是兩回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法院特別說明,刑法妨害秘密罪與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規定,保護的對象與立法目的並不相同,不能混為一談。
不過,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讓偵查庭具備「非公開」的性質:參與庭訊的人員主觀上有不欲公開的期待,客觀上偵查庭也是與案件無關之人無法進入或窺探的封閉空間。因此,除了被告自己參與、對他本人本來就不算秘密的部分之外,庭訊過程仍屬檢察事務官與在場其他人之間的「非公開」活動。
法院據此認定,張男違反偵查庭禁止錄音、錄影的規定,以密錄器竊錄檢察事務官與他人之間非公開活動的行為,已侵犯對方的隱私人格權。
判了拘役50日,為什麼說可以易科罰金5萬元?
拘役是刑法的主刑之一,依刑法第33條,期間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本案判拘役50日,以每日一千元折算,就是5萬元。要注意的是,易科罰金只是刑罰執行方式的轉換,被法院判決有罪這件事並不會因為繳了錢而改變。
擔心偵訊內容被記錯,合法的作法是什麼?
張男的動機是怕官司輸,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偷錄不是解決的方法。刑事訴訟程序本身就有保障當事人的設計:
- 確認筆錄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問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增、刪、變更的,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簽名前請逐字看清楚,不對就當場提出。
- 由律師在場協助: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
- 開庭前整理好書面資料:把想說的事實、時間序和證據整理成書面,開庭時提出,比事後靠錄影回想更可靠。
- 遵守法警與承辦人員的告知:法警已經告知不能錄音錄影時,更不要心存僥倖。
如果你已經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不清楚開庭會發生什麼事,可以先看收到傳票怎麼辦?地檢署與法院的差別,或到本站的刑事案件專區了解偵查程序。
常見問題
偵查庭可以自己錄音嗎?
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不公開,本案法警也明確告知不能錄音錄影。本案法院認定,私下用密錄器錄下偵查庭過程,屬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錄影只是給地檢署看,沒有公開散布,也會被判刑嗎?
會。本案張男主張自己「沒有公然散布」,只寄給地檢署,但刑法第315條之1處罰的是「竊錄」這個行為本身,法院仍判他有罪。若進一步散布、播送或販賣竊錄內容,刑法第315條之2另有更重的處罰。
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嗎?
是。依刑法第319條,第315條之1之罪須告訴乃論。本案判決中被竊錄的檢察事務官就是告訴人。關於告訴乃論的意義與期限,可參考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區別。
易科罰金是不是就等於沒事?
不是。易科罰金是依刑法第41條,把法院宣告的拘役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改以繳錢的方式執行,判決本身仍然是有罪判決。
怕筆錄記錯,可以怎麼保護自己?
簽名前一定要閱覽筆錄,有錯誤就請求更正並附記在筆錄中;也可以委任律師在訊問時在場,由律師協助閱覽筆錄並表示意見。

重點整理
- 偵查不公開,偵查庭內私下錄音錄影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 檢察事務官等司法人員雖在執行公務,偵查庭內的活動仍屬「非公開」,同樣受妨害秘密罪保護。
- 本案法院以畫面中被告調整、遮掩密錄器,以及法警已告知禁止錄影等事證,認定他是故意竊錄,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為了蒐證、怕官司輸」不是合法理由;擔心筆錄記錯,應當場閱覽更正,或請律師在場協助。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