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形容房東是「張淑晶」 犯加重誹謗罪判拘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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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女房東將房屋租給賴姓女房客後,發生違約紛爭,賴女在Line群組將張女形容為「南部的張淑晶」,張女氣得狀告賴女妨害名譽,法官認為賴女惡意貶損張女人格,依加重誹謗罪判賴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及上訴。

自由時報2019-06-03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張淑晶是被媒體以惡房東評價的新聞人物,賴女將張女形容為「南部的張淑晶」,還附上張淑晶被法院判刑的報導,有以此社會負面評價貶損張女人格的故意,加上「台灣最爛死要錢的房東」、「惡房東」等批抨字眼,已非就事論事的理性討論,賴女不思循正當途徑解決雙方紛爭,逕自張貼詆毀張女名譽文章,觸犯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加重誹謗2罪,依法應從重論處。

問題二、如果是個人意見評論呢,也構成誹謗?

答:意見評論或所謂之情感抒發是否適當,則視其是否「善意」且就事而論,來加以評定。

至於個人之評論意見或所謂之情感抒發,本隨各人之價值觀而有不同看法,無一定之判斷標準,然得以阻卻違法之「善意」,應係遵循就事論事原則,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各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之非難或讚揚,但並非隨意依個人喜好,任意混入個人感情,表示純主觀之厭惡喜好。

而評論意見之「適當性」,固與發表事實之「真實性」相關,即必須與事實結合,但無論是意見評論或所謂情感抒發仍應針對事實而為,若僅係出於恣意貶辱、謾罵,則得認為其已喪失評論或所謂情感抒發之適當性。

以本件來看,被告所為在LINE上說「房東就屬南部的張淑晶一樣」、「台灣最爛死咬錢的房東」、「惡房東」、「爛人」等文字,屬主觀上宣洩不滿情緒,與事實已無緊密關聯性,即逸脫前後連貫之脈絡,已非在討論告訴人是否有權利沒收其押租金一事,而無法發揮言論自由所欲保障之溝通意見機能,已非就事論事,自難認係「善意且合理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