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婚姻家庭暴力與妨害自由

案件事實

本件為夫妻間因為拉扯等問題而涉及強制罪的案件。律師了解案情後,馬上就去找許多實務見解跟檢察官說明,倘若夫妻間為了溝通等,且被告也沒有想妨害告訴人自由活動,實在難認定被告涉有強制罪。

最後本件當事人順利獲得不起訴處分,真是可喜可賀? ?

其中,有一則很白話的判決,挺有趣的,與大家分享?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表示「夫妻感情不睦,丈夫老是很晚回家,老婆很想知道丈夫去哪鬼混了,於是丈夫一回家,老婆就纏著丈夫詢問去哪了,丈夫不想回答,回嘴稱:要妳管,然後就轉頭要離開,此時老婆就上前拉住先生的手,不讓先生走,且不斷向先生喊叫說:你給我說、你給我說,否則我不讓你走,大概撐了1、2分鐘,丈夫還是不說,老婆就放手,丈夫生氣的離家了,很明顯,老婆的行為顯然就是用了一種暴力(用腕力拉住丈夫的手),甚至一種脅迫(恐嚇稱:不說的話就不讓丈夫離去的惡害通知),強迫丈夫做了一件法律上丈夫沒有義務做的事情,而符合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但是老婆的目的不過是想維繫婚姻關係之純淨,手段也不過是一般場景下,吾人會期待老婆使出的方法(當然手段如果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限度,例如拉住手1小時、2小時,甚至強拉丈夫到房間內,好幾個鐘頭不讓他出去,就不可以),如此這般,吾人會認為這種行為有什麼可刑罰性或者刑事不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