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罵「屁孩」被判拘役30天 李敖女兒:有點幽默感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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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作家李敖的非婚生女兒李文,因在臉書上PO出弟弟李戡是「屁孩」等言語,挨告公然侮辱,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李文事後陪同丈夫出庭時表示「有幽默感一點吧!」尤其李戡誣告她是台獨,加上看不到李敖最後一面的難過,她有權力去批評,對於判決結果也將上訴。

ETtoday新聞雲2019-04-1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發布的文章、留言記載有「屁孩」、「五毛」、「瘋狗亂咬」、「下三濫」、「無恥到極點」、「不要臉」、「小赤佬」、「抓耙仔」等文字語句、其發布的合成照片,更將自訴人頭像各與「牢犯」或「老鼠」並列剪貼後合成上傳,很明顯是抽象地嘲弄、謾罵自訴人,乃專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個人名譽而為,可見被告並非善意發表言論,因此認為被告的言論表見自由有應受特別保護的優越性。

且被告自承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畢業、具有博士學位,於本院審理時的遣詞用字,顯有相當中文程度,認為被告對文字的詞彙理解能力無異於我國社會上一般成年人,可認知到這些文字是辱罵人的惡言,並不僅是傷及對方的主觀情感而已,

又被告雖然是自訴人同父異母的姐姐,但自訴人與被告都是具有相當智識程度的成年人,被告在法律上有何訓斥或教導自訴人之權利(或權力),且不是善意言論,難以認為被告所說的這些言論是對自訴人的訓斥或教導。據此法官判決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

問題二、公然侮辱vs誹謗?

答:

 公然侮辱誹謗
法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定義僅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阻卻違法事由規定刑法第311條於公然侮辱無適用餘地。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自字第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