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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怎麼辦?沒借據如何討錢的10個要點

借錢不還,就算沒有簽借據,仍然可以向對方討回,重點在於你能不能證明雙方「有借錢的合意」以及「確實交付了金錢」。實際處理上,可以先催告、調解或聲請支付命令,對方仍不還再正式起訴;同時要注意時效,借款本金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利息是5年。

「律師,朋友跟我借錢,沒有簽借據,這樣可以跟對方討錢嗎?」這是阿誠律師常被問到的問題。借據只是證據的一種,有借據和交錢紀錄最好;沒有的話,可以看有沒有證人、錄音錄影、LINE對話紀錄等,但仍要看這些內容能不能顯示出借錢的意思和交錢的事實。以下整理處理借款糾紛的10個要點,這些步驟沒有絕對的先後順序,可以依實際情況參考。

借款協議書範例:記載雙方當事人與借款內容的書面證據
借據或借款協議書,是證明借貸關係相當重要的證據。

什麼是「借錢」?沒有借據也能討回來嗎?

借錢在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規定在民法第474條至第487條。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借貸的成立沒有限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借錢不一定要簽借據。但到了法院,借錢給人的一方要能證明兩件事:

  • 有借貸的合意:雙方確實約定這筆錢是「借」的,將來要還。
  • 有交付金錢:錢確實交到對方手上,例如匯款紀錄、收據。

可以用的證據包括借據、借款協議書、本票、匯款單、證人、錄音錄影、LINE或簡訊對話紀錄等。只有其中一種證據時,要特別檢查它能不能同時證明上面兩件事。

提告前,要先評估哪4個因素?

決定是否採取正式的法律手段之前,建議先評估:

  1. 會不會破壞關係。如果是親朋好友,雙方還有情分、可以溝通協調,可以先不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考慮先行調解。
  2. 請求的金額高低。金額不高的話,可以考慮聲請支付命令,程序較為快速。
  3. 證據是否充分。如果是現金交付,沒有匯款紀錄、借據或本票,也沒有證人,除非有私下錄音或其他證據顯示借款人承認這筆借款,否則敗訴的機率很高。
  4. 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時效。如果已超過時效,債務人在法院主張時效抗辯,債權人就會敗訴,這時私下協調或調解可能比較妥當。

正式起訴前,可以先做哪3件事?

1. 發通知催討

不論用簡訊、LINE等通訊軟體通知,都要確認債務人確實收到催款的意思。比較正式的方式是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依民法第478條,借用人可以隨時返還,貸與人也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對方返還。所以催告信上最好寫明「請於收到後一個月內返還」之類的期限。

2. 先行調解

可以到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雙方達成共識,比進入訴訟更有效率:

  • 鄉鎮市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 法院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3. 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比較簡便的程序,只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並說明債權存在的相關證據,法院原則上不開庭。後續發展分兩種情況:

  • 債務人沒有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在期限內合法異議的,依第521條,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據此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財產或扣薪。
  • 債務人提出異議:依第519條,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債權人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案件會轉入一般程序。

要注意,依第521條第3項,債務人如果主張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可以依聲請,准許債務人提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所以支付命令雖然快,證據仍要準備好。

決定提告,要注意哪7個項目?

1. 在哪裡告: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依第12條,因契約涉訟,如果雙方定有債務履行地,也可以由履行地法院管轄;依第24條,雙方可以用文書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所以借據上如果寫了還款地點或約定管轄法院,就可能在該地起訴。

2. 要先繳裁判費

民事訴訟是私人之間的糾紛,基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起訴的人要先繳裁判費給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裁判費按請求金額分段累計計算: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超過10萬元到100萬元的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以法條基本費率計算,請求100萬元約1萬元,大約是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

另依第77條之27,各高等法院可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裁判費(不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所以實際金額以法院計算為準。

3. 誰當原告、被告

借錢給別人的人,法律上稱為「貸與人」,也就是債權人;向人借錢的人稱為「借用人」,也就是債務人。討債時由貸與人當原告,借用人當被告。

貸與人可以把債權讓與給第三人並通知債務人,但全部轉讓之後,自己就沒有權利提告,要由受讓債權的人去討;另外,貸與人死亡後,他的繼承人也可以提告主張權利。

4. 有沒有交付金錢

債權人要提出交付金錢的證明,例如匯款紀錄、借據及本票等。即使雙方簽有借據,也要注意借據上有沒有寫明金錢已經交付、借用人已經收到。

5. 有沒有借貸的合意

不能因為有匯款給別人,就當然認定是借款。雙方之間也可能是贈與、寄託、借名等其他法律關係,所以仍要有證據證明雙方有「借錢」的合意,例如借據、證人或對話紀錄。

6. 借款的細節與利息

雙方如果約定計算利息,計算方式也要提出來。沒有借據等書面證據時,更要考慮有沒有證人可以就借款的時間、地點、金額、利息計算、還款時間等細節作證。

利息的上限要注意: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7. 請求權的時效

債權不能超過時效,一旦超過,債務人可以在法院主張時效抗辯,債權人就會敗訴。時效的細節請看下一段。

借款請求權的時效怎麼算?

  • 本金:15年。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約定清償期的,自期限屆至時起算;未定清償期的,貸與人可以依民法第478條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時效自催告期滿的隔天起算。
  • 利息:5年。依民法第126條,利息等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一般只能請求最近5年的利息。

超過時效並不是不能起訴。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如果債務人不懂得主張或沒有主張,法院仍可能判債權人勝訴,但只要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債權人就會敗訴。另外,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然還錢的,不能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更多借貸、契約與民事糾紛的文章,可以參考借貸、契約與民事糾紛專區;如果手上有本票,也可以參考阿兵哥不懂本票效力的案例,了解本票簽發要注意的地方。

常見問題

沒有借據,只有匯款紀錄,可以討回借款嗎?

可以嘗試,但匯款紀錄只能證明有交付金錢,不能當然證明是借款,因為也可能是贈與或其他關係。最好再搭配LINE對話、錄音或證人,證明雙方有借錢的合意。

借錢沒有約定還款日期,什麼時候可以要對方還?

依民法第478條,未定返還期限的,貸與人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建議用存證信函等方式催告,保留對方已收到的證明。

支付命令寄出後,對方不理會會怎樣?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在期限內異議,就會轉為一般訴訟或調解程序。

借錢約定的利息有上限嗎?

有。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利息請求權的時效是5年。

借款超過15年還能要回來嗎?

還是可以起訴,但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時,法院會判債權人敗訴。時效完成後,比較可行的是私下協商或調解;債務人如果自願還錢,事後也不能以不知時效為由要求返還。

重點整理

  • 討回借款要證明「借貸合意」與「交付金錢」兩件事,借據只是證據之一。
  • 提告前先評估關係、金額、證據與時效;可先催告、調解或聲請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未異議即得為執行名義;有異議則轉入一般程序。
  • 起訴要注意管轄法院與裁判費,請求100萬元的基本裁判費約1萬元。
  • 本金請求權時效15年、利息5年,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的部分無效。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