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調查房客涉毒 女房東竟洩密判拘20日

新北地檢署指揮新北市永和警分局偵辦蔡姓男子涉嫌販毒,為了確認蔡男住處而找上他的女房東潘女,怎料,潘女獲知後竟偷偷告知蔡男,檢警已鎖定上他,去年10月間,檢警發動搜索在手機中發現此事,潘女洩密行為因而曝光;檢方認為,潘女具有身為房東業務身分,因此獲知此秘密依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將她起訴,新北地院審理後判她拘役20日,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06-15報導

問題一、什麼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答:刑法第132條規定: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3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身為公務員,或者不是公務員,但因為職務或業務上關係,而知道或有這項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的人,洩漏或交付給他人的話,就會有觸犯本條規定的問題。

所謂應秘密者,指的是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的秘密而言;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為唯一認定標準,舉凡個人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以及入出境紀錄等,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政務或事務等,都屬於應秘密的資料。

另外,也要看事件的性質來判斷是否屬於應秘密的資料及內容,例如:還在進行調查或偵查中的案件(本件新聞案例就是還在偵查中)、尚未決標的政府採購案底價、人事甄審考試評審紀錄、金融帳戶存提或財產交易往來資料等。

非公務員,但是因為職務或業務而知道這項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例如:律師對於偵查中的案件,所得知的案件狀況,在偵查未結束前,就屬於應該保密的內容。

問題二、為什麼房東被以「業務上」洩密罪起訴?本件法官又是怎麼說?

答: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至於執行該項業務,有無報酬,是否賴以為生,均與業務之成立無關,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可參。又所稱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911號判決在卷可參。

本案被告為上址所有權人,將該址隔成數房後,其一出租予證人蔡明賢,被告身為房東,乃社會生活中反覆經營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之事務活動,且有管理該址承租人及人員出入之責,屬刑法上所稱之業務。

而被告洩漏偵查秘密予證人蔡明賢,乃係因具有身為房東之業務身分,而可得知該偵查秘密

法院審理時,潘女認罪,法官認為,潘女身為房屋所有權人,明知偵查不公開,竟將因業務所知悉的偵查作為,洩漏給涉嫌人蔡男,所為實有不該,但考量她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拘20日,可上訴。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3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