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聘外籍樂團表演 「河岸留言」抗罰敗訴

河岸留言公司前年舉辦音樂表演活動,未經許可聘僱外籍樂團上台表演,遭台北市勞動局裁罰15萬元,公司認為雙方沒有對價關係,請求撤罰,台北地院根據訪談結果、演出合作合約書,認定雙方具對價關係,判公司敗訴應受罰。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06-15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公司強調,當時曾在受理期限內為樂團申請工作證,但過程中來回補件程序繁冗,導致開演當日仍未收到回文;公司也說,如果公司合法申請卻因「演出人員的個人紀錄」以及「公部門行政效率不彰」而受罰,非常不公平,反而「縱容了其他同業不用申請工作許可」,請求撤罰。

勞動局認為,河岸留言公司與樂團訂有演出合作合約書,雙方聘僱關係自不待言,且合約中也訂有「門票收入拆分方式」及「演出酬勞支付」,在在顯示雙方屬於聘僱關係,即便當天未達票房保證而未拆帳,也不影響勞動契約已經成立的事實,依法開罰無誤。

北院根據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對團員等人所做的訪談紀錄、演出合作合約書,認定河岸留言公司與樂團間具對價關係,

縱使樂團實際上未取得報酬,仍已替公司工作,公司卻未經許可聘僱樂團,勞動局依法裁罰無誤,判公司敗訴。

問題二、關於外國人來台工作的規定?

答: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因此,外籍人士如欲來台工作,須經合法程序並取得合法的工作許可證。

另就業服務法也針對外國人來台從事的工作種類、性質的限制。

我們可以看到第46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常見如英、日、韓語補習班的外籍老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常見如外籍看護。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雇主要聘請外國人,依第48條第1項規定,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如果是以下幾種情形的話,就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如果違反就業服務法,違法聘雇外國人士的話,就會受到主管機關裁罰!

✍如果是外國人合法取得簽證來台,但從事打工?

也違法。

移民署指出,外籍人士申請簽證來台後,若從事違法打工、參與政治活動等與簽證不符的事項,相關單位認定屬實,就會將資料交給移民署,由移民署對當事人處以強制出境,或限令10日內出境,往後要再入境台灣,將受管制。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