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景淒涼討扶養 妻兒反揭當年真相

台東68歲蘇姓老翁向法院提告,要求一對兒女付扶養費,但年約40歲上下的兒女控訴父親30多年前無所事事、長期酗酒鬧事,導致家庭破碎,從未盡為人人扶養義務;蘇妻證稱,兒子國小在校刊寫過:「爸爸是最辛苦的」,但從來都不是,他應該摸著自己的良心。法官據此駁回蘇翁聲請。

自由時報2022-01-20報導

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蘇翁在法庭僅承認有毆打過妻子及兒女,但從沒有長期喝酒鬧事,自己有賣農藥,每月給付1至2萬元扶養費,有因車禍案件向地下錢莊借錢,但沒有向妻子拿錢,也曾開長途計程車,有拿錢回家。

但蘇妻證稱,他完全沒有盡到扶養小孩的責任,且長期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還酗酒,回家對他們言語暴力,要不到錢,也會打人,甚至對小孩把門關起來不讓他們去讀書,還叫小孩去買酒。

蘇妻說,她白天去工廠上班,晚上回家接手照顧小孩,蘇根本沒有盡到扶養的責任。兒子就讀國小的時候,在校刊裡面陳述「爸爸是最辛苦的」,但蘇男從來不是,他應該摸著自己的良心。女兒讀高中時,他還到學校去找她,讓她很丟臉。兒子正值考試期間,為人父竟不顧兒子正在考試,到校找他還一直跟老師吵。

法官審酌蘇翁與蘇妻結婚後育有2兒女,然兒女成長的過程中,均由蘇妻1人獨自工作扶養子女,蘇翁均未給付扶養費,且於民國80年間,女兒約11歲、兒子約9歲時,蘇妻帶子女2人搬至花蓮後,蘇翁就長期未與子女同住,顯無正當理由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情節重大,若仍命子女成年後應扶養聲請人,顯違事理之平,因此裁定免除子女對蘇翁的扶養義務。

誰有扶養義務?

答:

民法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和女婿、夫妻之父母的順序,定出履行義務之人,此外,夫妻間也互負扶養義務,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什麼樣的情況可以減免扶養的義務?

答: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有明文。

✍如果父母經濟不匱乏,子女還需要支付扶養費嗎?

答: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有明文規定。

又最高法院62年第2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四):「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因此,如果父母今天要向子女請求扶養時,必須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例如名下無財產或是無固定收入等,如果父母仍有足夠生活之存款或被動收入(例如利息、收取租金),可以自己支付日常生活需要,那麼在法律上就不能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參考: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94號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V,110%2c%e5%ae%b6%e8%81%b2%2c94%2c2022011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