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專員懷孕竟被資遣 公司挨罰

新竹一間包材公司女性專員,2020年間因公受傷,就醫後驗出有喜。公司得悉後,卻將她調為行政助理,最後還予以資遣,引發女員工不滿,向新竹縣政府申訴。勞工處調查後,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30萬元。公司不服,興訟抗罰,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自由時報2022-02-0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司得悉女員工懷孕,有工作上不能搬重物及上下樓梯安全顧慮,安排其他員工接任,並調整其職務及辦公座位,而後又在人力銀行刊登廣告招募員工,再資遣女員工,足見懷孕與解除勞動契約之間有關聯,確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公司雖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女員工,惟未提出任何客觀事證說明為何僅資遣她一人。縱使公司是經過女員工同意才予以資遣,但這跟性別歧視是兩碼子事。合議庭評議後判公司敗訴,日前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問題二、本件女員工除了行政申訴以外,也有提出民事求償,法院判公司須賠償20萬元;有關性別歧視的處理程序有那些 ?

答:性別歧視部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果因為第7條至第11條或第21條性別歧視之情事,而受有損害的話,得向雇主請求賠償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

?第7-11條:對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提供教育、訓練、提供各項福利措施、薪資之給付、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事項,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21條(針對14-20條):對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家庭照顧假等事項。

✍性別歧視部分申訴流程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10日內向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逕行提起訴願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圖片取自勞動部就業平等網)

另外,也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

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97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上字第7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