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36分連噴17句髒話 主管獲判無罪

楊姓女子在高雄市某公司廠房擔任主管職,卻被下屬指控2018年9月27日間在實驗室飆罵「你臭俗仔啊」、「X你娘」等髒話,一審獲判無罪。全案上訴至高雄高分院,下屬堅持實驗室沒有上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應該構成公然要件,但最後還是被法官駁回,全案確定。

ETtoday新聞雲2020-07-14報導

閱讀重點

不論是在職場或人際相處上,口出惡言或出口成「髒」等口角糾紛,經常涉及到有無破壞他人名譽問題,刑法上是以「妨害名譽罪章」來規範,其中常用的是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310條的誹謗罪。這則新聞的重點在於楊姓主管對下屬斥責「你臭俗仔啊」、「X 你娘」等言詞,是否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309 條這樣規定: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條文來看,公然辱侮罪的成立要件是「公然」、「侮辱人」二項。這也是雙方訴訟上攻防和法院審理的重點。

 

案發實驗室不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

?「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

針對公然侮辱罪的「公然」要件。

法院常見的見解是,「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按,指一起看到、一起聽到)的狀態,不以實際上不特定多數人已經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

這裡的多數人雖然是說人數眾多,包括特定的多數人在內,但人數的計算,仍應視該罪的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加以認定。

假如處在一封閉狀態的空間,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也不用經相當時間,即得計算確認其人數時,就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範的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的狀況不同。

?本件實驗室有門禁,現場只有兩造

本件法院依據警察提出的案發實驗室外觀,以及內部格局現場照片,該實驗室並非位居於廠區內中心區域,只能藉大門直接通往廣場出入,一般人無法輕易出入。

再依照該下屬提出的錄音譯文(按,是指將語音訊息轉換成文字訊息的逐字稿)可知,當時兩造的對話過程中,該實驗室內只有該主管及下屬二人在室內從事實驗工作,其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等各項情事綜合觀察,法院認定該實驗室顯與「公開場合」不同。

兩造的直屬上司到法院作證,說明進出該實驗室是有管制 ,法院考量該實驗室內存放化學溶夜,具高危險性,應有必要的門措施,不是可以隨意出人的場所。

 

該主管斥責下屬不是情緒抒發,是「侮辱」

?有無「侮辱人」需綜合評價各種因素

就「侮辱人」要件而言,其是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且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人格或地位。

實際上在考量構成「侮辱人」之判斷,法院是依照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的認知,就下列因素,進行客觀的綜合評價,不會僅僅著眼於特定的用語文字:

  • 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的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
  • 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關係
  • 行為時的客觀情狀
  • 行為地的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
  • 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的感情為斷
  • 單純抒發情緒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情緒抒發難免,不能太超過

楊姓主管主張斥責下屬,是針對他工作不滿的情緒抒發,該下屬常常趁她忙碌之際,故意針對應該知道事情,頻頻發問。

法院檢視錄音譯文後認為,該主管不是無端謾罵其下屬,而係出於對下屬的工作效率、工作態度不滿所為情緒上的發洩。依據下屬提出的錄音譯文,主管確實有抱怨稱:

「你新來的?你第一天來上班?」、「我每個禮拜四都固定去本廠出報告,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你來這邊多久了?一年多了吧?你現在還在問我檢驗數量?這…為了這個我們部門還開了2 、3 次會議啊!」等對話內容(見錄音譯文記載時間04:32至17:07)。該下屬也自認因看錯會議紀錄而招來主管斥責的事實。

不過,法院認為該主管短時間連續以不雅言詞斥責,已達到「侮辱」的程度。

法院比對該下屬所提出的本事件錄音譯文可知,二人對話時間36分37秒,期間主管共接續辱責下屬「你他媽的」(13次)、「幹你娘咧」(3 次)及「臭俗仔」(1次)等不雅言詞。

法院認為主管竟於長達約36分鐘之時間內,辱罵下屬多達17次,客觀上已非屬單純抒發自己的情緒可比。

該主管對下屬所表達之粗鄙言語及次數,應係針對下屬的人格社會評價予以攻訐,且足以減損或貶抑下屬在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人格或地位,其具有侮辱下屬的犯意甚明。

高等法院指出,雖然不認同一審法院判定並未構成「侮辱」的要件,而且在「公然」要件上,檢察官依循該下屬的主張而上訴,也沒有理由,因此認定該主管的言語雖有不當,但不算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最後判決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程序與證據】

程序上,這類案件只能到法院二審的程序,不能再上訴到第三審法院。因為該罪的刑度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證據上,該名下屬在被罵的時候有錄音蒐證,並提出錄音檔的譯文當作證據,不過從判決來看,這個證據對下屬而言,也不是全部有利。

 

【律師看法】

學習職場溝通需要學習,出口成「髒」,小心觸法

職場的日常管理經常需要溝通,溝通過程難免有磨擦,一不小心就會擦槍走火,最好冷靜一下,離開衝突現場,以免忍不住口出惡言,甚至搞到要走司法程序。尤其現在容易取得錄音工具,蒐證相對方便。

以這個案例來說,該名主管雖然最後獲判無罪,不過程序上經過警方、檢察官的偵查起訴,法院經過二個審級,對於兩造的內心恐怕都折磨難耐。

此外,妨害名譽的案件相當多,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因素來判斷,並不是單純以情緒抒發或口頭禪就能免責。


參考資料

ETtoday新聞雲2020-07-14報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