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84歲慣竊台中火車站又偷手機 「先加後減」高齡身分輕判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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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歲黃姓男子1月時在台中火車站2樓手機充電區偷竊他人手機,趁無人注意之際,偷竊1支三星智慧型手機及充電線1條。遭竊失主發現手機不見,心急衝往鐵路警察局報案,警方隨後依循監視器畫面逮捕黃男。

ETtoday新聞雲2020-03-0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審理時發現黃男為累犯,每回服刑完畢出獄後又會再犯,據過去資料顯示他行竊至今已來到第11年,可見他並未因徒刑而獲得警惕,對於刑罰法反應薄弱,依規定應加重刑期,但法官審酌黃男已逾84歲,依法得減輕刑期,審結依刑法第71條「先加重後減輕」規定,給予黃男減刑,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仍可上訴。

問題二、本件黃男是適用減刑的哪項規定呢?

答:刑法第18條第3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來看看其他相關的刑責減輕規定?

其他有關刑責的規定:(僅列出幾個參考,其餘詳見相關法條規定)

@第18條 按年紀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19條 按精神及心智狀況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20條 瘖啞人(指「出生」及「自幼」即無法聽到聲音及無法說話)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23條 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條 避難過當得減輕或免除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