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酒駕3犯被「三振」求易科罰金 法官斥:心態可議

周姓男子酒駕被判刑6個月,檢方查出他5年內3度酒駕,依法務部所訂的「三振條款」,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林男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指責檢方沒考量他家庭及工作,裁量有瑕疵,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周男不自我約束,犯罪後以家庭及工作當藉口奢求免關的心態很可議,予以駁回。

自由時報2019-11-15報導

問題一、法官判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  為什麼會這樣呢?

答:做成判決時是否得易科罰金,是由法官決定,如果法官判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可以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但是即便法官在刑度上判得易科罰金,最終是否易科罰金,是由執行檢察官決定,也就是說,假設檢察官認為給予受刑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就會考慮讓受刑人入監執行而不准易科罰金。

問題二、如果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還有什麼救濟方式?

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受刑人可以向「諭知裁判法院」聲明異議。

答:法官認為,周男在3年半內3次酒駕,頻率甚高,前2次都易科罰金,仍酒駕上路,可見沒有改過,檢方裁量沒問題。法官勸戒周男犯罪受制裁,原本就會對家庭、工作、生活產生影響,既然他明白自己身負重責大任,更應潔身自愛,勿蹈法網,他這種心存僥倖,不自我約束行為,待違法後以個人家庭、工作當藉口,奢求免關的心態實在可議,沒有保護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