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刑事緩刑-委託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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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 緩刑撰狀
受任律師  許博傑律師

案件起源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人生在世,有時一時失慮,或者懵懂無知,又或者行為當時心存僥倖做了法律規定不該做的事情。有時候闖紅燈,罰錢了事,但有時可是涉犯刑事法律,輕則遭法院判處罰金、拘役,重則遭判處有期徒刑,甚至要入監服刑。倘若民眾只是初次犯罪,一時行為失當,並非犯下重大刑事案件,在法規上是否能給予民眾一個機會,讓民眾可以重新開啟第二人生,以勵自新。

律師解說   

刑法第74條明文規定「緩刑」,顧名思義該規定制度是指暫緩執行,即是在一段期間內暫時不執行的意思,也就是說倘若民眾已被檢察官起訴某一案件,此時如果民眾坦承犯行,又符合刑法第74條相關法律規定之要件時,此時可向承審法官請求核定一段期間內暫時不執行法院所宣告的判決,又緩刑可能會附加一定的履行條件,如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或者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等等。之後在法官核定的緩刑期間內,民眾安分守法,沒有被撤銷緩刑時,依刑法第76條規定蓋案件刑的宣告失其效力,以未曾犯罪論。

【承辦心得】

     本所經與當事人當事人商談後,了解整個案件始末,最後當事人決定面對

     之前的過錯坦承犯行,並委任我所撰寫書狀,向承審法官表示意見並聲請

     給予緩刑,以勵自新,後續經法院附加條件後獲得緩刑,讓民眾不致入監 

     服刑,並且可以正常繼續生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