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到無聲電話騷擾,可以向打電話的人請求賠償。本文介紹的案例中,法院認為對方沒有正當理由,反覆以未顯示號碼、接通後不出聲的方式撥打電話,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作息,構成民法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被害人請求200萬元,法院斟酌各種情狀後判賠6萬元。
案情:一年多來不斷接到未顯示號碼的無聲電話
張女從民國97年9月起,陸續接到一名女子打來的騷擾電話,接通後有時言語曖昧、有時沒有人講話,常常一天好幾通。查證後發現是廖女所為,廖女是銀行理財專員,因工作與張女的丈夫認識。
98年下旬起,張女的手機仍不斷接到同樣未顯示號碼的騷擾電話,連晚上休息時間都持續撥打,接通後都不出聲隨即掛斷,每天多則十幾通、少則數通,前後長達一年多。張女調查後發現,廖女是在她任職銀行附近的公用電話不斷撥打。
張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廖女給付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打騷擾電話為什麼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廖女與張女並不熟識,在沒有正當原因的情況下,連續以未顯示來電號碼或接通後不出聲的方式撥打張女手機,藉此騷擾張女,明顯足以影響張女的日常生活作息。張女主張因此受有精神上的痛苦,應構成民法侵權行為。
法院看重的幾個事實
- 雙方不熟識,打電話沒有正當原因。
- 刻意隱藏號碼、接通後不出聲,目的在騷擾。
- 次數頻繁,一天數通到十幾通,連夜間休息時間也不中斷。
- 持續時間長達一年多,足以影響日常生活作息。
精神慰撫金怎麼算?為什麼請求200萬只判6萬?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廖女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張女可以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法院量定慰撫金會考慮的因素
法院對於慰撫金的量定,應斟酌:
- 實際加害情形。
- 所造成的影響。
- 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的程度。
- 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 其他各種情形。
本案法院審酌張女為專科學校畢業、從事貿易工作、名下有不動產及存款,廖女任職銀行理專,以及廖女的加害行為、張女精神上痛苦的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張女請求廖女給付6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的請求則不予准許。
從這個結果可以看出,慰撫金沒有固定公式,請求金額高不代表會判得多,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調整。起訴前評估合理金額,也和裁判費多寡有關。
現在打騷擾電話,還可能有刑事責任嗎?
本案發生在民國97到99年間,被害人走的是民事求償。後來立法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對部分騷擾電話也有規範,值得一併了解:
- 依第3條第1項,跟蹤騷擾行為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中第4款就是「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依第3條第2項,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述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的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也屬於跟蹤騷擾行為。
- 依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 依第18條第4項,檢察官偵查及司法警察官調查此罪,認有必要時,可以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這對於找出匿名來電者有實際幫助。
是否構成跟蹤騷擾,要看個案是否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使人心生畏怖」等要件。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可以分別主張,相關程序可參考刑事案件專區。
接到騷擾電話,該怎麼蒐證與求償?
- 記錄來電:保留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記下每通電話的日期、時間、通數與內容(是否出聲、說了什麼)。
- 找出來電者:本案被害人是自行調查,發現對方在公用電話撥打。若涉及刑事案件,可向警方報案,由偵查機關依法調取通信紀錄。
- 評估影響:失眠、就醫紀錄、工作受影響等,都可以作為說明精神痛苦程度的資料。
- 注意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類似因騷擾而判賠的案例,可以參考半夜按鈴敲天花板擾鄰遭判賠1萬;更多民事求償文章,請見借貸、契約與民事糾紛專區。
常見問題
一直接到無聲電話,可以告對方嗎?
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本案法院認為,無正當原因反覆以未顯示號碼、接通後不出聲的方式撥打電話,足以影響日常生活作息,構成侵權行為。
騷擾電話的精神慰撫金可以拿多少?
沒有固定金額。法院會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響、精神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本案請求200萬元,法院判賠6萬元。
不知道是誰打的,要怎麼辦?
先完整保留通話紀錄。若行為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要件,可以報案,依該法第18條第4項,偵查機關認有必要時可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
騷擾電話會構成跟蹤騷擾罪嗎?
要看是否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的要件,例如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或針對特定人的配偶、家人等),且使人心生畏怖。成立的話,依第18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被騷擾很久了,還能請求賠償嗎?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要行使,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也會消滅。查出對方身分後,最好盡快處理。
重點整理
- 無正當原因反覆撥打無聲或未顯示號碼電話,足以影響日常生活,可構成民法侵權行為。
- 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本案請求200萬元、法院判賠6萬元。
- 慰撫金依加害情形、影響、痛苦程度、雙方身分經濟狀況等綜合量定,沒有固定公式。
- 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要件的騷擾電話,可能另有刑事責任,且偵查機關可調取通信紀錄。
- 侵權行為求償要注意二年(知悉起)及十年(行為時起)的時效。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