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相鄰關係、不動產界線、共有物分割、區分所有建物管理、租金增減、地上權、車禍或醫療糾紛、僱傭契約、合夥、親屬間財產爭執,以及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糾紛,共11類事件,在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稱為「調解先行」或「強制調解」。如果沒有先聲請調解就直接起訴,法院原則上會把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先安排調解。
什麼是法院調解?為什麼要先調解?
「法院調解」是在雙方正式進入訴訟前,由法院安排調解委員或法官居中協調的程序。訴訟程序通常比較冗長,對雙方都耗時耗力;調解則是希望以和為貴,勸導雙方互相讓步,以較快、較低成本的方式解決紛爭。
法律把某些類型的事件規定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主要是因為這些糾紛的當事人之間多半有持續的關係,例如鄰居、親屬、共有人、房東房客、勞雇雙方,或是爭議金額不大,透過協商解決往往比判決更合適。
哪11類民事案件,起訴前一定要先調解?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下列事件除有第406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第11款的50萬元,依同條第2項,司法院可以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25萬元或增至75萬元。
用生活情境來理解
- 鄰居、房屋相關:第1款到第6款大多與不動產有關,例如鄰地之間的相鄰關係、地界不清、共有土地要怎麼管理或分割、大樓公共部分的管理、房租地租要調漲或調降。共有土地分割的方法,可以參考共有土地怎麼分。
- 車禍與醫療糾紛:第7款,不論求償金額多少,都要先調解。
- 勞資糾紛:第8款,雇主與員工之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的爭執。
- 合夥與家人之間的錢:第9款、第10款,合夥人之間,或配偶、親屬之間的財產爭執。
- 小額財產糾紛:第11款,其他財產權爭執,只要金額在50萬元以下都屬之。
什麼情況可以不用先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調解的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等於可以直接進入訴訟):
- 依法律關係的性質、當事人的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 已經過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而未成立。
- 因票據發生爭執。
- 是提起反訴。
- 送達給對方的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須在外國送達。
-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
其中第2款的「其他法定調解機關」,常見的例子是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車禍案件如果已經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就符合這款情形;鄉鎮市調解的方式可以參考處理小車禍就用調解委員會。
沒有先調解就直接起訴,會怎樣?
依第424條第1項,第403條第1項的事件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訴,最好在起訴狀內表明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的事由,並附上釋明的證據;沒有這些事由而直接起訴的,視為調解的聲請,法院會先進行調解程序,而不是直接駁回。但如果一個訴訟同時主張好幾項請求,其中一部分不屬於第403條第1項的事件,就不適用視為調解聲請的規定(第424條第2項)。
另外,依第404條,不屬於第403條的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自行聲請調解;如果雙方曾經約定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一方卻直接起訴,經對方抗辯後,也會視為調解的聲請。
法院調解怎麼聲請?要花多少錢?
依第405條,調解依當事人的聲請進行,聲請時應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有文書證據的,應提出原本或影本。管轄法院原則上與起訴時的管轄規定相同。
聲請費
依第77條之20第1項,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的費用如下;非因財產權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
- 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10萬元: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5,000元。
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的,已繳的調解聲請費可以扣抵應繳的裁判費(第77條之20第2項)。
調解期日一定要出席
法院會寄發調解期日的通知書,載明案號、案由、應到時間與處所。依第409條第1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在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可以裁定處3,000元以下罰鍰。調解原則上在法院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在其他適當處所進行,而且可以不公開(第410條)。

調解成立或不成立,接下來怎麼走?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依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的,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如果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可以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同條第2項)。
調解不成立:可以接著起訴
調解不成立時,法院應發給當事人證明書(第416條第5項)。依第419條:
- 雙方都到場而調解不成立,法院可以依一方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的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辯論。
- 聲請人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的不變期間內起訴的,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 原本是起訴而被視為調解聲請的,調解不成立時,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的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效力。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這點和請求權時效有關。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2款,聲請調解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可以中斷時效;但依《民法》第133條,調解不成立時,時效視為不中斷。因此調解不成立後,記得在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起訴,才能依第419條第3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訴訟中也可以移付調解
依第420條之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雙方合意可以把事件移付調解;調解成立的,原告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勞資糾紛的特別規定:勞動調解
第8款的僱傭契約爭執,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另有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勞動事件除有特定情形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直接起訴的,同樣視為調解的聲請(同條第2項)。但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職場性騷擾)所生的爭議,不在強制勞動調解的範圍。
更多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可以參考借貸、契約與民事糾紛專區。
常見問題
車禍求償金額超過50萬元,還要先調解嗎?
要。車禍屬於第403條第1項第7款「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與金額無關,起訴前都應先經法院調解。但如果已經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依第406條第1項第2款,法院可以駁回調解聲請,直接進入訴訟。
對方拿本票要錢,也要先調解嗎?
依第406條第1項第3款,因票據發生的爭執,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調解聲請,因此通常不必經過法院調解先行程序。
調解不出席會怎樣?
依第409條第1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在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可以裁定處3,000元以下罰鍰。如果有事無法到場,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或事先向法院說明理由。
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因此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時,可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另外起訴。
信用卡卡債,銀行告我也要先調解嗎?
依第406條第1項第6款,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的,法院可以直接駁回調解聲請,因此銀行對卡債、貸款的請求通常不經法院調解先行程序。
重點整理
-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列出11類事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 車禍、醫療糾紛、僱傭爭執不論金額都要先調解;其他財產權爭執則以50萬元以下為限。
- 直接起訴的,原則上視為調解聲請;有第406條第1項情形(如票據爭執、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則可免除。
-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後10日內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
- 勞資爭議另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進行勞動調解。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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