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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銀行1分鐘就被逮,為什麼還算強盜既遂、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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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銀行才1分鐘就被警察逮到,仍然可能成立強盜「既遂」。法院判斷強盜是否既遂,看的是財物是否已經脫離被害人的管領支配、移到行為人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而不是看行為人逃了多遠、有沒有順利脫身。本文介紹的案件中,男子把銀行現金裝進紙袋、走出銀行大門後才被逮,法院認定強盜已經既遂,依竊盜、加重強盜分別判刑7月、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案情:持槍搶銀行,1分鐘就被逮

據自由時報2018年2月13日報導,一名林姓男子好賭積欠債務,在機車上懸掛偷來的車牌,持空氣槍到銀行搶劫,從行員手中拿走50萬元現金,才1分鐘就被員警逮捕。開庭時,辯護律師主張林男搶銀行沒有成功,屬於未遂犯,應可減刑;法官則認為他已經把錢帶出銀行大門,屬於得手,依強盜等罪判處8年徒刑。

本案判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以下整理法院的判決理由,並說明竊盜、搶奪、強盜三種罪名的差別。

竊盜、搶奪、強盜差在哪裡?

三種罪名都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得他人財物,差別在於取得財物的手段,刑度也差很多。

竊盜罪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搶奪罪

依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盜罪

依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罪的未遂犯也要處罰;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加重強盜罪

依刑法第330條,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也罰。第321條第1項所列的情形包括: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攜帶兇器而犯之。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從刑度可以看出,強盜罪的最輕本刑就是5年,加重強盜更是7年起跳,和竊盜罪可以判拘役或罰金相比,差距非常大。關鍵就在於行為人是否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壓制被害人到「不能抗拒」的程度。

只跑出銀行大門就被抓,為什麼算強盜「既遂」?

依刑法第25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所以本案辯護律師主張未遂,目的就是爭取減刑。

但法院不採這個主張。判決理由指出:

  • 被告持槍指向兩名行員,命她們交付財物,使行員不能抗拒而取出現金。
  • 被告從櫃臺上拿取現金、放入自己帶來的紙袋並逃離現場,雖然因為巡邏員警到場,在銀行大門外遭逮捕。
  • 被告把現金放進紙袋時,就已經破壞行員對現金的監督、支配,使現金脫離被害人的管領支配,而移置於被告的實力支配下,這時強盜行為已經既遂。
  • 不因事後遇到警察攔阻、未能把現金帶走,或客觀上移動的距離有限,就認為犯行還沒有達到既遂階段。

強盜是否既遂,看的是財物是否已從被害人的支配移到行為人的支配之下;事後被攔下、錢沒帶走,或只跑了幾步,都不影響既遂的認定。

拿玩具槍搶劫,也算「使人不能抗拒」嗎?

強盜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至使不能抗拒」。依判決整理的最高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9號、99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判決參照),這是指行為人的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的具體事實客觀判斷,足以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到不能或顯難抗拒的程度。

換句話說,被害人是否已達不能抗拒的程度,要以行為人當時所施手段的強弱,綜合具體事實,依多數人的客觀常態情狀判斷,也就是看這個手段用在類似情況下,是否足以使一般人處於不能抗拒的壓制程度。

本案新聞報導說林男持的是空氣槍,判決理由則稱為玩具手槍。法院勘驗的結果,這把手槍外觀與真槍極為相似,槍身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一般人都會誤認是真正的手槍且具有殺傷力。判決並引用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9號判例:攜帶假手槍、冒充真槍威脅事主奪取財物,已達於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應成立強盜罪。

因此,就算槍是假的,只要外觀足以讓一般人相信是真槍、因而不敢反抗,仍然可能成立強盜罪,不會因為「槍不能打」就改成較輕的罪名。

為什麼最後判8年?數罪併罰怎麼算?

本案被告被認定成立竊盜罪與加重強盜罪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年6月,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以本案來說,最長期是7年6月,合併刑期是8年1月,法院就在這個範圍內定出應執行8年。

強盜、加重強盜屬於重罪,從偵查階段就應該審慎面對。如果你或家人涉及財產犯罪案件,可以先參考刑事案件的整理,也可以閱讀偷車歸還,不算竊盜?,了解「不法所有意圖」在竊盜案件中的判斷。

常見問題

搶劫後還沒逃走就被抓,算未遂嗎?

不一定。依本案法院見解,只要財物已經脫離被害人的管領支配、移到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之下,強盜就已經既遂。行為人事後被警察攔下、財物沒帶走,或移動距離很短,都不影響既遂的認定。

用假槍、玩具槍搶劫,也算強盜嗎?

可能算。法院會依當時的具體情況客觀判斷,看手段是否足以使一般人不能抗拒。本案的玩具手槍外觀像真槍、金屬材質,一般人會誤認為真槍,法院認為已達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成立強盜罪。

搶奪罪和強盜罪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強盜罪要求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最輕本刑5年;搶奪罪的條文沒有這個要件,刑度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手段是否壓制到被害人不能抗拒,是區分兩罪的重點。

竊盜罪現在最多罰多少錢?

依現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舊法的罰金數額較低,現在已經修正。

加重強盜罪的刑度是多少?

依刑法第330條,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等)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也要處罰。

重點整理

  • 竊盜、搶奪、強盜的差別在手段:強盜罪要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不能抗拒,最輕本刑5年;加重強盜罪7年起跳。
  • 強盜是否既遂,看財物是否已移到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不看逃了多遠;本案把現金放入紙袋時即已既遂。
  • 外觀逼真的玩具槍或假槍,足以使一般人不能抗拒時,仍可成立強盜罪。
  • 本案被告依竊盜、加重強盜分別判處7月、7年6月,依數罪併罰規定定應執行刑8年。
  • 竊盜罪現行罰金上限為50萬元,原本舊法的罰金數額已修正。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