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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從停等紅燈車陣旁騎過算超車嗎?法院撤銷罰單

從停等紅燈的車陣旁邊騎過去,法院認為不算「超車」。本文介紹的案例中,騎大型重機的陳姓男子在快速道路下匝道時,從停等紅燈的汽車右側騎到前方,被警方以「違規超車」開罰,他提起行政訴訟後,法院認為超車必須是行進中的前後車之間發生,停等紅燈的車輛被側方通過,不符合超車的定義,因此撤銷罰單。不過,這不代表從車陣旁鑽到前面就完全沒問題,仍可能違反「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的規定。

案情:重機下快速道路匝道,從車陣右側騎到前方

依ETtoday新聞雲2019年3月8日的報導,陳姓男子騎黃牌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台74線快速道路,下匝道時看到前方同向的汽車正在停等紅燈,就從車陣右側騎過去。後方汽車駕駛檢舉他違規超車,警方據此裁罰新臺幣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這類爭議的關鍵在於:法律上的「超車」到底是什麼?從停住的車子旁邊經過,跟在車流中從旁邊超越前車,是不是同一件事?

法院怎麼定義「超車」?

法官認為,所謂汽車「超車」,是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的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從前車側方通過並超前之後,再駛入原行車道內繼續行駛的駕駛行為。

如果後車是從正在停等紅燈管制的前方車輛側方通過並超前,再駛入前方車輛的車道後同樣停等紅燈,就不是超車行為。法院因此認為警方以「違規超車」開罰,適用法規有錯誤,判決撤銷罰單。

用一句話理解法院的判斷

超車要在「行駛中」才成立;前車停在紅燈前不動時,從旁邊騎到前面再一起等紅燈,不符合超車的定義。

本文參考的判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88號行政訴訟判決。

不算超車,就可以從車陣旁鑽到前面嗎?

不行。法院撤銷的是「違規超車」這張罰單,並不是說從車陣旁邊鑽到前面完全合法。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也就是說,遇到紅燈時,應該依照車道順序排在前車後方停等;如果從車陣側方騎到前面插入車道之間,造成交通擁塞或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仍有可能被認定違反這款規定。開罰時用哪一條規定,會影響罰單是否站得住腳,這也是本案罰單被撤銷的原因。

大型重機在快速公路有哪些特別規定?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第1項,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且要遵守下列事項:

  • 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 駕駛人與附載座人都要依規定戴安全帽,而且必須是全面式或露臉式安全帽。
  • 全天開啟頭燈。

同條第2項另外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時,除了上述規定,還不得行駛未經公告允許的路段或時段,也不得搭載附載座人。

違規超車的罰鍰是多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違反管制規則而有「違規超車」等行為的,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這也是本案警方以3千元開罰的依據背景。

被記違規點數會怎麼樣?

原文撰寫時的規定是「六個月內記點達六點,吊扣駕照一個月」,這個規定後來已經修正。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的,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 已經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的,不再記違規點數。
  •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被記違規點數的,吊銷駕駛執照。
  •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的,可以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自記點達6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違規點數累積到一定程度就會影響駕照,所以就算單張罰單金額不高,如果認為開罰有誤,仍值得認真處理。

收到交通罰單不服,該怎麼處理?

本案陳男就是透過行政訴訟讓罰單被撤銷。一般來說,處理流程可以分成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收到舉發通知單後陳述意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的,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陳述時可以具體說明現場情況,例如當時前車是否正在停等紅燈、自己是否插入車道造成擁塞等。

第二階段: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處罰機關仍作成裁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交通裁決事件的撤銷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提起,並且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超過期限就無法再起訴,要特別注意。

準備時可以整理行車紀錄器畫面、現場照片、號誌位置等資料,說明自己的行為不符合罰單所引用的條文。更多交通事故與罰單的相關文章,可以參考車禍事故專區,類似的撤罰案例也可參考被檢舉「行駛中驟停」罰1.8萬,男喊冤提行政訴訟獲撤罰。

常見問題

機車從停等紅燈的車陣旁騎到前面,算違規超車嗎?

依本文介紹的判決,法院認為超車是指行進中的後車從前車側方通過並超前後,再駛回原車道繼續行駛。前車正在停等紅燈時,從旁通過再一起停等,不屬於超車。不過個案仍要看實際情況判斷。

不算超車的話,就完全不會被罰嗎?

不一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從車陣側方鑽到前面插入車道,仍可能被認定違反這項規定。

大型重機在快速公路可以超車嗎?

不可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違規超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現在違規記點累積多少會被吊扣駕照?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二年內經吊扣二次,再被記點的,吊銷駕駛執照。記點以經當場舉發為前提。

不服交通裁決,要在多久內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的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重點整理

  • 法院認為「超車」必須是行駛中的前後車之間發生;從停等紅燈的車輛側方通過再一起停等,不算超車,本案罰單因此被撤銷。
  • 不算超車不等於合法,遇紅燈仍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插入車道間造成擁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 大型重機在快速公路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違規超車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現行記點制度為一年內每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與舊制「六個月六點」不同。
  • 不服罰單應在期限內處理:通知單後30日內陳述意見,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