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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家事與繼承

離婚、家事與繼承,涵蓋夫妻要結束婚姻時的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會面交往、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家庭暴力保護令,以及家人過世後的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遺囑與遺產分割。這一頁把各類程序的步驟、法定期限與要準備的文件整理在一起,並依問題分類收錄本站的家事文章。

適合閱讀這一頁的人,包括正在考慮離婚、想先知道協議書該寫什麼的人;為孩子的親權、探視或扶養費和對方談不攏的父母;遭受家人或伴侶暴力、想了解保護令的人;以及家人剛過世、需要判斷要不要拋棄繼承,或兄弟姊妹之間對遺產分配沒有共識的人。家事案件的期限常常很短,例如拋棄繼承只有3個月,越早確認越不會錯過。

鈞誠法律事務所位於台南,由李耿誠律師處理家事案件,包括離婚協議書撰擬、離婚訴訟、子女監護權與探視權、扶養費酌定、夫妻財產分配、分割繼承財產、拋棄繼承、遺囑、監護與輔助宣告等案件的諮詢、調解或訴訟委任。李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並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扶助律師暨審查委員、臺南市政府法律扶助諮詢律師。

常見的情況

  • 夫妻都同意離婚,但不知道離婚協議書要寫哪些內容才不會留下後遺症。
  • 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不確定自己的理由能不能訴請裁判離婚。
  • 雙方都想爭取孩子的親權,或擔心離婚後對方不讓自己探視孩子。
  • 離婚後對方不付子女扶養費,或要求提高、降低扶養費金額。
  • 婚後財產多半登記在對方名下,想知道離婚時能分配多少。
  • 遭受配偶、同居人或前任伴侶的肢體或精神暴力,想聲請保護令。
  • 從小沒被父母照顧,成年後卻被要求負擔父母的生活費或醫療費。
  • 家人過世後留下債務,不知道要不要辦拋棄繼承、期限怎麼算。
  • 兄弟姊妹對遺產分配沒有共識,或有人不願意出面辦繼承登記。
  • 長輩留下遺囑,但內容可能侵害部分繼承人的特留分。

一般處理流程

家事案件依問題不同,程序差異很大。以下分成離婚與子女、扶養與財產、家暴保護令、繼承四個部分說明。

一、協議離婚:書面、二位證人、戶政登記

依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依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個要件缺一不可。離婚協議書除了離婚的合意,最好一併寫清楚子女由誰行使親權、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時間、扶養費的金額與給付方式、教育與醫療等額外費用的分擔,以及房屋、存款、保單、貸款等財產與債務的處理。內容寫得模糊,日後常因用詞不明確而再進法院。

二、調解與裁判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所以離婚訴訟通常會先進行調解。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的事由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十款;此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也可以請求離婚,但如果該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只有另一方能請求離婚。

實務上判斷「難以維持婚姻」,常看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例如長期分居、無法溝通。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

三、親權與會面交往

依民法第1055條,離婚夫妻可以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對子女有不利情事時,他方、子女、主管機關等可以請求法院改定。法院也可以為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妨害子女利益時,可以變更。

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決定親權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準,審酌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與意願,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的感情,以及一方是否妨礙他方行使對子女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並可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準備證據時,平時照顧孩子的紀錄、學校與醫療資料、對方妨礙探視的對話紀錄都很重要。

四、扶養費

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使沒有取得親權,仍要負擔扶養費。本站整理的法院裁定中,扶養費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再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決定分擔比例。離婚協議已約定扶養費而對方不付時,可以依協議請求;對方代墊的扶養費,也可以請求返還。

反過來,成年子女被要求扶養父母時,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曾對扶養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情節重大時,法院可以免除。這個規定不適用於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

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並會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付出、分居時間等因素。

這個請求權有期限: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也會消滅。離婚時若沒有在協議書中處理財產,要特別注意這兩個期間。

六、家庭暴力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可以自己聲請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則由這三類機關聲請,法院依第16條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依第15條,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可以聲請延長,每次延長2年以下。

家庭成員除配偶、親屬外,依第3條也包括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人;依第63條之1,年滿16歲的被害人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也可以準用保護令等規定。違反保護令依第61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遇到暴力時,先報警、就醫驗傷並保存照片、錄音與訊息,是聲請保護令的基本準備。

七、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以外的繼承人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序沒有繼承人(例如死亡或拋棄)時才由後順序繼承。配偶的應繼分依第1144條,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平均分配,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為三分之二。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就是一般所說的限定繼承,不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繼承人可以依第1156條,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必要時可聲請延展。如果完全不想承受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依第1174條,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此成為繼承人的人(不能通知者除外)。前順序的人拋棄後,繼承權會往下一順序移動,所以常需要整個家族一起確認。

八、遺囑、特留分與遺產分割

依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協議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遺囑可以自由處分財產,但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

要注意的是,民法第1223條已於2026年8月17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修正後的條文刪除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只保留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二分之一)與祖父母(三分之一)。繼承權被侵害時,依第1146條可以請求回復,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請求權即消滅。繼承後不動產若成為共有,後續的共有物分割問題可以參考借貸、契約與民事糾紛主題頁。

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 法律諮詢:釐清你目前適合協議、調解或訴訟,評估親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的可能結果,並確認拋棄繼承、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期限。
  • 撰寫文件:離婚協議書、婚前或婚後財產約定、遺囑、拋棄繼承聲請狀、遺產分割協議、存證信函與家事書狀。
  • 離婚見證與遺囑見證:依需要在事務所進行見證,見證人可自備或由事務所提供。
  • 陪同調解:家事事件多數要先經法院調解,律師可以事前整理爭點與方案,並依委任範圍陪同出席。
  • 委任訴訟:離婚、酌定或改定親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分割遺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保護令等程序的代理。
  • 其他程序: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等家事非訟事件。

費用怎麼算

法律諮詢費用為新臺幣5,000元、時間60分鐘,諮詢後如需初步書面意見,可加購新臺幣3,000元。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見證為新臺幣8,000元起,不包含見證人;如由事務所提供見證人,每位新臺幣3,000元。遺囑撰寫或遺囑見證為新臺幣15,000元起。調解與訴訟委任,會在律師了解案件與工作範圍後另行報價。詳細收費請見律師服務酬金一覽表與法律諮詢說明。

依問題找文章

協議離婚與離婚協議書

裁判離婚與外遇求償

親權、會面交往與子女扶養費

夫妻財產與扶養義務

家庭暴力與保護令

繼承順序與拋棄繼承

遺產分割與遺囑

常見問題

協議離婚一定要找兩位證人嗎?證人要認識我們嗎?

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要有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缺一不可。簽署前要確認協議內容完整、證人確實在場見聞雙方的離婚意願,必要時可以請律師見證。

對方不同意離婚,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可以向法院請求,但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離婚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必須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事由,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如果該重大事由主要是由你造成的,你就不能請求離婚。

沒拿到孩子的親權,還要付扶養費嗎?可以探視孩子嗎?

要付。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同時,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可以為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對方無正當理由阻撓探視,也可能成為法院改定親權時考量的因素。

離婚後才想到要分配財產,還來得及嗎?

要看時間。依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時起逾5年也會消滅。若離婚協議書已經寫明雙方互不請求,則要看協議內容是否已經拋棄這項權利。

拋棄繼承的3個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依民法第1174條,是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3個月,不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當天。例如前順序的繼承人都拋棄後,後順序的人通常是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時開始起算。拋棄要以書面向法院聲明,並以書面通知因此成為繼承人的人;如果已經處分遺產,可能被認定已接受繼承。

沒辦拋棄繼承,就一定要替家人還債嗎?

不會用自己的財產清償。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繼承人仍要依法處理遺產與債務清償,建議在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避免日後就清償順序與範圍發生爭議。

父母遺囑把財產都留給一個人,其他兄弟姊妹還能分到嗎?

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依現行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遺囑侵害特留分時可以主張扣減。兄弟姊妹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時才會成為繼承人,其特留分現行為應繼分三分之一,修正條文施行後即刪除。繼承權被侵害的回復請求,依第1146條,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即消滅。

被同居伴侶或前任男女朋友施暴,也能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包括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人;沒有同居的現任或前任親密伴侶,被害人年滿16歲時也可以依第63條之1準用保護令的規定。違反保護令屬於犯罪,依第61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本頁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需依事實與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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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整理時間順序、收到的文件與手上的證據,再選擇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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