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處理與求償,是指車禍發生後從現場處置、報警與申請事故資料、行車事故鑑定、調解或和解、保險理賠,到過失傷害告訴、民事求償與肇事逃逸責任的一整套法律程序。這一頁把這些程序的順序、期限與要準備的文件整理在一起,並依問題分類收錄本站的車禍文章。
適合閱讀這一頁的人,包括剛發生車禍、不確定下一步該做什麼的當事人;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結果有意見的人;正在和對方或保險公司談賠償的人;以及收到警察通知、擔心自己要負刑事責任的駕駛人。車禍通常同時牽涉行政罰、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三條線,每條線的期限不同,錯過其中一個期限,往往就少了一個談判籌碼。
鈞誠法律事務所位於台南,由李耿誠律師處理車禍案件,包括肇事原因與過失責任的分析、賠償項目與金額的評估,以及車禍民事或刑事訴訟的委任。李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也曾擔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法律顧問,執業期間處理過嚴重車禍死亡、重傷等鉅額求償的民事案件。
常見的情況
- 車禍剛發生,不知道要不要報警、能不能先移車、該拍哪些照片。
- 對方在現場說「私下處理就好」,事後卻翻臉不認帳或要求高額賠償。
- 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寫你有過失,你認為與事實不符。
- 受傷後需要長期就醫或家人看護,不知道能向對方請求哪些費用。
- 雙方對肇事責任比例談不攏,區公所調解一直無法成立。
- 保險公司拒賠或只願意賠一部分,理由是你「事後才報案」。
- 車禍受傷已經過了好幾個月,擔心超過提告期限。
- 撞到人後先送醫、留下醫藥費就離開,事後被警方以肇事逃逸移送。
- 肇事者是未成年人、公司司機或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不知道該向誰求償。
一般處理流程
以下是一般車禍案件常見的處理順序。實際上有些步驟會同時進行,例如在申請鑑定期間仍可先試行調解;有人受傷時,刑事告訴的期限也要同步注意。
步驟一:現場處置與報警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事故發生在車道或路肩時,應在適當距離豎立警告設施;有人受傷要迅速救護並通知消防機關;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車輛與現場痕跡,只有在無人傷亡且車輛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但當事人同意移置時,才可先標繪車輛位置與痕跡後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除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雙方當場自行和解的情形外,都應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調查。
現場可以向警察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同時用手機拍下車輛位置、碰撞點、刮地痕與煞車痕、號誌與路況,並保存行車紀錄器檔案、記下附近可能有監視器的位置。有人受傷時,不要在未表明身分、未等警察到場的情況下離開,否則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
步驟二:就醫驗傷與保存單據
有些頸椎或軟組織傷害隔天才會疼痛,建議儘早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如果需要家人或看護照顧,要請醫師在診斷證明上寫明需要看護的期間,以及全日或半日看護,日後請求看護費才有依據。醫療收據、交通費單據、請假與薪資證明、車輛估價單(請車廠把工資與零件分開列)都要保留,並依保單約定盡快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
步驟三:申請事故資料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事故現場即可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7日後可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30日後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是警方對肇事原因的初步看法,常被當成調解與保險談判的參考,但不是最終結論。
步驟四:對肇事原因有爭議時,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案件還沒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時,可由當事人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但距離肇事日期超過6個月就不受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遲誤者除外);已經進入偵查或審判的案件,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囑託鑑定。發生在非屬道路範圍的地點(例如私人停車場)的事故,以及已經鑑定過的事故,也不受理。
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時,依同辦法第10條,應在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而且以一次為限;已進入司法程序的,要向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規費部分,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鑑定會每案新臺幣3,000元、覆議每案2,000元;臺南市等直轄市的鑑定會依各市規定收費。鑑定意見書通常記載肇事原因(例如一方為主因、一方為次因),責任比例最後仍由法院判斷。
步驟五:調解或和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車禍的民事賠償與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都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依第13條,雙方不住在同一區時,民事事件原則上由對方住所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刑事事件由對方住所地或事故發生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經雙方及該委員會同意,才可由其他地方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
依同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若認為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依第29條要在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起訴。私下在警察局或對方家中簽和解書,常因內容沒寫清楚而再生糾紛,簽之前要確認賠償項目、金額、付款方式,以及是否撤回告訴、是否包含強制險給付。
步驟六:保險理賠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都可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給付項目依第27條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與死亡給付。肇事車輛無法查究、未投保,或屬第40條所列其他情形時,可以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強制險給付依第32條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談和解時會從賠償金額中扣除。請求強制險給付的時效,依第14條是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自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也會消滅。
步驟七:有人受傷時,注意刑事告訴期限
車禍致人受傷,駕駛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屬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到警局「報案」或「備案」不等於提出告訴,一定要確認已經製作告訴筆錄。若是向區公所聲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可聲請將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保險起見,仍建議留意6個月的期限。
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因此通常在確定拿到賠償後才撤回。過失致人於死不在刑法第287條的告訴乃論範圍內,不會因為和解就結束刑事程序,但和解與賠償仍可能影響量刑。更多刑事程序的說明,可以參考刑事案件主題頁。
步驟八:民事求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受傷者可依民法第193條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例如醫療、看護、交通費),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死亡案件依第192條,支出醫療、殯葬費的人可請求償還,被害人依法扶養的人也可請求扶養費;車輛等財物損害依第196條請求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實務上零件會計算折舊。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依第217條減輕賠償金額。
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也會消滅。已經有刑事案件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可以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的,依第504條免納裁判費。肇事者是未成年人時,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可能要連帶或單獨負責;受僱人執行職務肇事時,僱用人依第188條原則上要負連帶責任。
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 法律諮詢:依事故經過、初判表、診斷證明與單據,整理肇事責任的爭點、可請求的賠償項目與大約範圍,並確認告訴、鑑定、時效等期限。
- 撰寫文件: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和解書與調解條件的審閱、刑事告訴狀、附帶民事起訴狀與民事書狀。
- 陪同調解:事前評估合理的調解方案,依委任範圍陪同出席區公所或法院的調解。
- 陪同偵訊:駕駛人或告訴人到警局製作筆錄、到地檢署接受訊問時,依委任範圍陪同並協助閱卷。
- 委任訴訟:重大傷亡案件的刑事告訴代理或辯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及取得判決或調解筆錄後的強制執行。
- 法律顧問:有車輛營運需求的企業,可透過法律顧問處理日常合約與法律問題,事故發生時也能較快掌握處理方向。
費用怎麼算
法律諮詢費用為新臺幣5,000元、時間60分鐘,可到所或視訊諮詢;諮詢後如需初步書面意見,可加購新臺幣3,000元。律師函、存證信函為新臺幣8,000元起。陪同調解、陪同偵訊與訴訟委任,會在律師了解案件、確認程序階段與工作範圍後另行報價。詳細收費請見律師服務酬金一覽表與法律諮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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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車禍受傷後,最晚什麼時候要提告?
刑事部分,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賠償部分,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要行使請求權,自車禍發生時起逾10年也會消滅。兩個期限各自計算,建議不要等到最後才處理。
已經在警局報案或備案,算是提出告訴嗎?
不一定。「報案」「備案」不是提出告訴的法律用語,要確認警方有為你製作告訴筆錄,或你已向地檢署遞出告訴狀。若超過6個月才正式告訴,檢察官會因告訴逾期而不起訴。
對初步分析研判表不服,可以怎麼做?
可以在事故日起6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時,則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囑託鑑定。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要在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並具體指出鑑定與現場跡證不符之處。
在區公所調解成立後,還能反悔嗎?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只有在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才能在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實務上成功的機會不高,所以簽字前要先確認條件。
對方沒有投保強制險,或撞了就跑找不到人,還能拿到給付嗎?
可以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事故汽車無法查究、為未保險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屬無須投保的汽車時,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補償。
撞到人後有送醫、也付了醫藥費才離開,還算肇事逃逸嗎?
可能還是算。本站整理的法院案例中,駕駛人雖然把傷者送醫並繳清醫療費,但未表明身分、未等警察到場就離開,法院仍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只因送醫、自首並獲原諒而從輕量刑。依刑法第185條之4,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撞沒有人受傷,事後才報警,保險一定不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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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可以請求哪些賠償項目?
受傷時常見的項目有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死亡時有醫療及殯葬費、受扶養人的扶養費,以及家屬的精神慰撫金;車輛損害則有修理費(零件計算折舊)等。各項目都需要診斷證明、收據或薪資證明等證據支持,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時,賠償金額可能被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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