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爭議 警方︰拾低價物 先報案登記自保

拾金(物)不昧是傳統美德,但由於民眾撿到價值不高遺失物的個案非常多,若全部送交警方機關進行受理、公告等程序,會造成警方業務量上的沈重負擔,民法因此對民眾撿到價值五百元以下物品,做出自行保管等特別規定。

自由時報2022-10-03報導

問題一、路上撿到東西,該怎麼處理?

答: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在路上或是其他場所,撿到他人遺失或忘記帶走的東西,這些東西在法律上做「遺失物」。而依照刑法第337條規定,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可以處15,000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撿到他人遺失物,應送至警察機關或撿到物品的公共場所管理機關處理,警察或該管理機關會依照相關規定聯繫失主或進行招領的程序。

又如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問題二、如果是撿到價值不高的遺失物,要怎麼處理?特別保管規定?

答:原則上,民眾撿到遺失物品,應送到警察機關或撿到物品的場所管理機關處理,警察或管理機關會依法公告六個月,六個月過後沒人領回的話,拾得人才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民法第803條、第807條規定)。

如果是撿到價值未達500元的遺失物,可免送警局,而由拾得人自行保管,從撿到那天起超過一個月、或從通知招領那天起超過15日,都沒有人來認領的話,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品的所有權。

這個規定並非鼓勵民眾貪小便宜,而是立法者對低價遺失物處理上的一種權宜考慮。但是,有時候會發生拾得人認為物品價值低於500元,但失主卻認為高於500元的情況,因此,為了避免日後有這樣的疑慮和紛爭,如果撿到遺失物,認為是價值低於500元的物品,最適合的處理方式是可先向警察單位報案登記,所撿物品仍可由拾獲人帶回,再依相關保管規定進行。

法條:民法第807-1條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