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你官司勝敗的關鍵?

撰文:李耿誠律師

2022/06/02更新

一般小車禍,例如人身擦挫傷, 或碰撞,請求賠償金額10萬上下的案件,雙方對於調解金額談不攏,往往是對肇責比例有爭議。

你會問,那該怎麼辦呢?
其實可以經過鑑定來釐清責任歸屬,有助於調解金額的談判。

還沒向警察、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或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的訴訟之前,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俗稱車鑑會)申請初步鑑定;不服初步鑑定結果的話,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鑑。

鑑定的流程上會因為有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稍有不同。這裡說的司法程序,是指還沒正式向警察、地檢署或法院提告,案件還沒到地檢署或法院的程序。

不過,車禍發生地點是在私人土地,例如餐廳、公寓大廈、百貨公司的附設停車場,依照法律規定,不是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則不能鑑定。

距離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的案件、或已鑑定的案件,都無法送鑑定。

我們之前談過相關車禍的議題:

我們處理過車禍的案件分享:

車禍鑑定-你官司勝敗的關鍵?

車禍鑑定流程簡介

1. 還沒進入司法程序

  • 初鑑 :依照現行法律,車禍事故鑑定,可以向當地縣市或直轄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例如台南市,是向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 定。申請初鑑必須繳交費用3000元。

申請之後,鑑定委員會通知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鑑定委員會做出鑑定意見後,會寄發鑑定意見書給申請人。

  • 覆鑑:如果對於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再向臺灣省或直轄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申請覆鑑必須繳交費用是2000元。

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不服,申請覆議,必須指出鑑定報告有什麼瑕疵,例如車輛實際碰撞位置的照片、刮擦的痕跡、刮地痕、煞車痕的位置、分佈走向以及散落物掉落位置,與鑑定報告認定的記載不符。

以結論來說,實務上覆議的結果,通常是維持初鑑的判斷。

 2. 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如果已經提出刑事告訴,或者民事起訴請求賠償,提告進入司法程序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向司法機關(地檢署或法院)聲請,由司法機關移送鑑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初步鑑定,不服的話,再請司法機關移送覆鑑。

司法機關移送鑑定,沒有「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的限制,超過六個月以上,仍然可以送鑑定。

出不出席鑑定委員會?

民眾收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開會通知單,經常會問,要不要出席?

開會通知上附有陳述意見單,可書面陳述意見,如果你真的很擔心鑑定結果的判斷,可以出席陳述意見,律師也很少出席鑑定委員會。

民眾回饋給我們的意見是,不太滿意。出席通常講不到幾句話,有監視器的話,看看監視錄影,請民眾離開,結束開會,沒有充分表達到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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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鑑定流程

不服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覆鑑?

如果對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覆鑑結果,仍然不服,只能向司法機關(地檢署或法院)聲請,移送學術單位進行鑑定,

學術鑑定要排隊,曠日費時,而且鑑定費用大約5萬元,在刑事偵查階段,如果不是主張全部無過失,只要有1%,檢察官未必會送學術鑑定。學術的鑑定單位,目前有成功大學、警察大學、逢甲大學、澎湖科技大學等等。

鑑定報告會記載肇責比例?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覆鑑結果,不會記載肇責比例,只會就肇事原因為記載,學術單位的鑑定報告,以及法院的判決之中才會認定肇責比例。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就肇事原因的記載,大致上有三種類型:

1.一方有肇事原因,一方無肇事原因。2.雙方均有肇事原因。3.一方為主因,一方為次因。這樣的記載方式,可以作為肇責比例的參考。例如:

  • 1.一方有肇事原因,一方無肇事原因。雙方肇責比例是100%:0%。
  • 2.雙方均有肇事原因。雙方肇責比例是50%:50%。
  • 3.一方為主因,一方為次因。雙方肇責比例是,可以想像的組合是:90%:10%、80%:20%、70%:  30%、60%:40%。這是雙方於洽談調解時,可以磋商談判的條件。

學術單位的鑑定報告,以及法院的判決之中才會認定肇責比例。

鑑定報告決定官司勝敗?

如果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仍有意見,則可向檢察官或法院請求送往學術單位,做更深入的鑑定。

一般而言,由於鑑定報告是由對行車事故的專業人士依照他們的學識、經驗所製作。

除非鑑定報告有明顯的瑕疵,司法機關(地檢署或法院)大都採納鑑定報告對於肇責的判定,學術單位的鑑定更是如此。

實務上學術單位的鑑定,最後會產出一本厚厚的鑑定報告,詳細說明鑑定的原因及依據,要想挑戰、推翻學術單位的鑑定,恐怕更難。


參考資料

公路法第67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 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
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5條
鑑定規費以案計算,鑑定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三千元,覆議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