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沒戴安全帽,你的求償金額恐怕被打折

你戴好安全帽了嗎?

我們處理車禍案件中,尤其機車的車禍類型,有時只是輕微的踫撞,卻可能造成嚴重的傷亡,可見人體相當脆弱。

我們現行的道路交通規範,要求機車駕駛人及乘客,應配戴安全帽,如果沒依規定配戴,即便是乘客沒配戴,都會處罰駕駛人500元。

法律上所說的依規定配戴安全帽,必須符合下面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戴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另外,沒依規定戴好安全帽的處罰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的第31條第6項規定: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你車禍受傷和戴安全帽有沒有關係?

第一點,你受傷或死亡原因和有無配戴安全帽有關。

例如,有無配戴安全帽,造成的主要傷勢,通常是在頭部,此部分參考診斷證明就能判斷。

第二點,你的車禍案件中,對方沒有戴安全帽?

關於車禍現場,有沒有戴安全帽這件事,也是會發生爭議的。

除了當事者有承認「沒有」戴安全帽,或沒戴好安全帽之外,如果雙方對於有沒有戴安全帽發生爭幸時,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二) ,其中編號24,保護裝備欄,會記載有沒有戴安全帽。

另外,從現場照片,或現場圖也可以觀察警方有沒有拍攝到安全帽或散落物中有沒有出現安全帽。

加害人的刑責會被減輕

如果你是被害人,而你的傷勢與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有關,加害人的刑責會被減輕。此規定在刑法第57條第9款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求償的金額會被打折

最重要的是民事求償,如果你沒戴,或者沒戴好安全帽,而且受傷或死亡原因是在頭部,求償的金額恐怕都會被打折。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至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或完全免除,是法院的裁量權,通常會斟酌參考雙方肇事原因的強弱與有過失之輕重來決定。

我們處理過的案例中,曾經有法院判決認定,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原因是頭部,又沒有帶安全帽,自己要吸收至少30% 的責任。也就是說,你求償50萬元的話,最後只能求償35萬元(計算方式:35=50X70%),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