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活絡經脈」3度指侵女職員判8年 前副典獄長聲請再審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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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監獄前副典獄長7年前以民俗療法按摩活絡經脈為由,誆稱「胸部、腹部有硬塊,不治療恐變癌症」,3度指侵宜監女職員,事後恫嚇她不得張揚,今年1月被重判8年徒刑定讞;該前副典獄長堅稱冤枉,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高等法院認為再審無理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前副典獄長聲請再審理由指出,經他進行鑑謊鑑定,對於關鍵問題,如「你有沒有用手指放入A女(即被害人)的陰道或肛門」及「你曾用手指放入A女的陰道或肛門」等問題,他均答稱「沒有」,結果均無不實反應,加上檢方偵查後對他做出不起訴處分、一審法院判他無罪,最後卻遭改判有罪定讞,可見他是蒙冤被判刑。

自由時報2022-07-25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為什麼駁回再審的聲請 ?

答:地院認為,被害人在申訴、偵訊時,所供稱的時間、地點有很大差異,且若連續3次遭性侵,卻無法分辨性侵或治療,違反經驗法則,認定指控有諸多瑕疵,判林無罪。

高等法院認為,被害人在檢方偵訊、地院作證證詞並無明顯不同,且前副典獄長並沒有醫療或經絡理療等專長或證照,卻聲稱能以推拿緩解對方的身體不適,還診斷有罹癌風險,有犯罪動機。

測謊鑑定不具有絕對的證據力,只可做為補強證據,且林所稱測謊的民間公司,並非司法機關所囑託而屬於適格鑑定報告,應以全案證據為依據。並綜合相關證據、人證、物證等資料,才認定林涉性侵犯行而判刑定讞,林聲請再審事證,無法做為合法的再審事由,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問題二、什麼是妨害性自主?

答:刑法第16章規範之妨害性自主罪,常見罪名包含強姦罪、強制猥褻罪…等。

刑法第221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害之犯罪大多是屬非告訴乃論,所以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發生,就可以主動偵辦,且只要一提告後就無法撤回告訴。

參考: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侵聲再字第 7 號刑事裁定